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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壢交簡字第 10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家勝(冒名徐瑞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4年度執聲字第1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家勝冒用徐瑞辰之名義應訊,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誤被告許家勝之姓名為徐瑞辰,本院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被告許家勝自承其確有冒用徐瑞辰之名義應訊等語,故本案刑罰權對象為被告許家勝,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表:

欄 位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當事人欄 徐瑞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許家勝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含引用之附件) 徐瑞辰 許家勝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