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25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暐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1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暐翔於本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1號判決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少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緩刑5年,並於108年7月8日確定。惟被告於緩刑期內即110年8月4日更犯詐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2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817號判決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受刑人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所明定。又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法院即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其所受緩刑之宣告,此與受刑人有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事由,法院得依職權審酌應否撤銷之情形不同。
三、查受刑人戶籍設於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認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受刑人因犯前案(即本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1號)而受緩刑宣告,緩刑期間自108年7月8日起至113年7月7日止,嗣於緩刑期內因更犯後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817號)受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之宣告,並於113年6月6日判決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後案之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之6月內(即113年9月2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宣告,程序上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四、次查,受刑人甲○○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少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7月8日判決確定(下稱前案)。因受刑人年齡,聲請人以108年度觀刑執(緩)字第28號執行,並囑託本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惟受刑人於上述緩刑期間內之110年8月4日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受刑人甲○○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817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3年,並於113年6月6日判決確定(下稱後案)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後案,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一節,足堪認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
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至被告之後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817號判決)法院又給予受刑人緩刑之機會,似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之條件未合。然此係因受刑人之前案為少年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83條之1規定,少年案件之前科紀錄並不會登載於一般法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並不會知悉被告有少年之刑事前案;又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為了避免實行歧視和/或未經審訊作出判決,少年犯檔案不應在處理其後涉及同一罪犯的案件的成人訴訟中得到使用,該檔案也不得用來加重此種今後的宣判,因此同一少年成年後之訴訟程序,包括依刑法第74條規定判斷是否得宣告緩刑時,依上揭意旨,不得以其少年時期之刑事前審紀錄,作為不利之量刑基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提案第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判決可資參照)。換言之,被告前因故意犯罪之少年刑事案件,經少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緩刑確定,嗣成年後於緩刑期間另犯他罪,後案法院於緩刑期滿前,仍可為緩刑之宣告,故臺灣高等法院在後案中仍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係屬其合法裁量。但被告既清楚知悉自身有前案販賣毒品案件(即本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1號),緩刑期間為5年,卻在緩刑期間內另涉犯詐欺案件,更受有期徒刑6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此為義務撤銷,並無職權審酌之空間,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