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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易緝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緝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柏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劉柏岳年籍欄所載「居臺南市○區○○街000號8樓之17」更正為「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17」。

理 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劉柏岳年籍欄所載「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17」,係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