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50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祿全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莊祿全被訴毀損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祿全因家暴毀損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惟被告被訴毀損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二)部分),告訴人莊祿安已撤回告訴,故就此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至被告被訴其他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