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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6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63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俊民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律師

李宗霖律師李玟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是否構成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之罪,應以桃園市政府民國111年10月17日府勞跨國字第11102389553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為前提。而被告已就上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3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在該行政爭訟確定前,應停止本件刑事案件之審判。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