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8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皇睿(原名馮輝龍)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解除委任)
林靖軒律師(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606、1169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記載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部分,將「115年1月26日」誤載為「114年1月26日」,顯係誤寫,倘加以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意旨,揆諸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表】原判決位置 原記載內容 新記載內容 判決日期欄 114年1月26日 1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