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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6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62號

113年度易字第6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暐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484號、112年度偵字第86、12490、2099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37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暐捷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徐暐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對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李畊儀等5人、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黃柏臻等2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或面交款項(詐欺時間、地點、方式、詐得金額、指定收款金融帳戶,均如附表一所示),嗣李畊儀等7人一再催促徐暐捷履約皆未果,始悉受騙。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徐暐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明示同意此部分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同意作為本案判決基礎(見易字卷第84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投資美容業、代購iPhone13手機、批貨借款等事由,收受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李畊儀所匯款項等情(見易字卷第81頁),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想要還錢給李畊儀,但後來因為生病,忘記臉書帳號及密碼,所以無法跟她聯絡;代購iPhone部分,我確實有幫她代購,我是跟傑昇通訊的店員購買手機,錢被店員收走了,但店員沒有給我手機;我有跟李畊儀說要投資美容業做類醫美,但因為疫情所以沒有做投資,錢我自己留下來使用,我有說要還她,可是找不到她等語(見易字卷第81頁)。經查:

⒈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7日起,在臺灣不詳地點,以投資美容業

、代購iPhone13手機、批貨借款等事由,收受告訴人李畊儀所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8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畊儀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帳戶提供者楊妍寧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帳戶所有者蔡尚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0997號卷第21至23、33至36、69至75、183至191、195頁;偵字第28187號卷第25至27、33至35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按刑法上之詐欺罪,係指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

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一般而言,詐欺行為往往具有民事契約之客觀形式,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則深藏於行為人內心之中,不易探知,故刑事詐欺犯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界線常常模糊不清,難予釐清,犯罪人亦容易以此托詞卸責;然即便如此,從吾人一般生活經驗研判,尚非不能將此隱藏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背後」的詐欺行為,依其手法區分為二:其一為「締約詐欺」型態,即被告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相對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客觀上顯失均衡之契約;另一種形態則為「履約詐欺」,乃行為人於訂立契約之際,即欠缺對待給付之能力或資格,或自始即抱持無履約之真意,而將對方之給付據為己有。又「履約詐欺」可分為「純正履約詐欺」及「不純正履約詐欺」,後者指行為人於締約之初,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物品或價金,無意依約履行依契約應盡之義務,其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取得財物之具體方式在詐欺判斷上反而不具有重要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被告否認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固不負任何證明責任,然於訴訟中,因檢察官之舉證將受不利判斷時,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仍須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其雖毋庸達於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程度,然仍須足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此為被告於訴訟中之立證負擔,亦即形式舉證責任,倘被告對其利己事由之抗辯未能立證,或所提證據在客觀上不能或難以調查者,即不能成為有效之抗辯,檢察官當無證明該抗辯事實不存在之責任,法院就此爭點即難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與檢察官未善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不問被告就利己之抗辯是否提出證據,法院均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6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證人李畊儀於警詢時證稱:我透過臉書社團結識暱稱「金构

錐」的網友(即被告),持續有聯絡及見面,對方於110年1月7日以投資美容業名義與我聯繫,我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其指定帳戶,後續他都沒有提到投資的結果,直到同年7月14日,他說他有認識的朋友在賣iPhone13手機,可以拿到比市價便宜的價錢,我請他幫忙代購,並於同年月16日中午12時49分許,匯款1萬5,000元給他作為訂金,他說111年1月1日會透過快遞方式寄到公司,但後來都沒有收到手機,經詢問後,他有給我看貨單表示已寄出,物流公司卻查不到這筆貨物寄送,我試圖約他出來見面要拿手機,但他都以臨時有事作為藉口延期;再來就是111年1月25日,他以批貨名義跟我借錢,我於同日匯款1萬元到他指定的帳戶,他本來說隔天就能還錢,結果又一直藉故延期,直至111年5月13日我跟他說因為一直拿不到手機要退款,他給我的還款日期屆期後,也都沒有如期退款,並一直已讀不回或敷衍幾句話,最後一次回覆訊息是111年10月8日,之後就再也沒有回覆及讀取我的訊息等語(見偵字第20997號卷第69至73頁),是被告分別於110年1月7日、同年7月16日、111年1月25日,以投資美容業、代購iPhone13手機、批貨借款等事由,收受證人李畊儀所匯款項,後續卻未再提及投資、借貸事宜、未交付代購之iPhone13手機,亦未依約退款,嗣經證人李畊儀聯繫未果等情,業經證人李畊儀證述明確。

⒋又觀諸證人李畊儀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下(見偵字第20997號卷第93、97頁):

110年7月16日 李畊儀:匯了喔! 土蛋(即被告,下同):我早上就處理了 土蛋:開心的等新手機喔 111年1月29日 李畊儀:哥 聽說你有寄件了 請問有物流編號嗎 土蛋:(傳送物流寄貨單翻拍照片1張) 土蛋:不好意思 哥最近太忙 土蛋:最近注意一下包裹 李畊儀:好 謝謝

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收受證人李畊儀於110年7月16日所匯代購手機之訂金後,向證人李畊儀表示已處理、開心等新手機等語,表示被告已依約完成手機代購,又證人李畊儀於半年後之111年1月29日詢問是否已寄出手機,經被告傳送物流寄貨單翻拍照片,並請證人李畊儀注意包裹,表示被告已寄出代購之手機之意,然依被告前開所述,其係向傑昇通訊的店員購買手機,惟店員卻未交付手機,顯見被告於110年7月16日收受證人李畊儀所匯款項、表示代為處理,並於111年1月29日傳送物流寄貨單翻拍照片、提醒注意包裹時,並無手機可供出貨給證人李畊儀,卻仍以前揭訊息、寄貨單翻拍照片取信證人李畊儀,況被告亦自承其後續皆未再與證人李畊儀聯絡返還投資款項、代購訂金及借款事宜,堪認被告主觀上自始有不欲履約出貨、收受款項後未用以投資卻不退款、無返還借貸款項意願之不法所有意圖,其顯係以詐術使證人李畊儀交付上開款項無疑。

⒌至被告雖辯稱其係因通訊行未交付手機故無法出貨;且其係

因生病而無法與證人李畊儀聯繫還款事宜等語(見易字卷第81頁)。就代購iPhone13手機部分,倘若被告確已向通訊行支付價金購買手機,卻未能取得手機,而有非可歸責自己之原因致未能依約出貨,其當應將此情向證人李畊儀詳細說明,以釐清自身責任,並商討後續退款事宜,然被告卻捨此不為,不僅未依約出貨,反傳送物流寄貨單翻拍照片誆騙證人李畊儀業已出貨,嗣後亦未詳加說明無法出貨之緣由,復未如期退款即失去聯繫,是被告應係自始即不欲履約出貨,其所辯上開未能履約之事由,不可採信。另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以114年9月8日雙院歷字第1140009764號函回覆略以:患者徐暐捷於111年12月14日至急診就診,核磁共振掃描顯示右側慢性硬腦膜下腔出血,經手術後於111年12月18日出院等語,有上開函文及所附病歷資料影本在卷可參(見訴字卷㈡第13至349頁),可知被告固於111年12月月間,有因病就診、開刀住院等情,然被告係於110年1月7日、同年7月16日、111年1月25日即以投資美容業、代購iPhone13手機、批貨借款為由,收受證人李畊儀所匯款項,復曾於110年7月16日、111年1月29日分別表示已代為訂購手機及出貨,嗣後至其111年12月14日因病治急診就診,期間尚有10逾月可供被告聯繫處理退款及還款事宜,然被告卻未積極處理,僅以已讀或不讀取證人李畊儀訊息之方式消極逃避、一再拖延,況其既於111年1月29日仍能與證人李畊儀聯繫,其後卻突然失去證人李畊儀之聯繫方式而無法聯繫,亦顯不合理,足認被告前揭辯詞並不足採。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收受附表一編號2所示告訴人陳姮文所匯款項等情(見易字卷第81頁),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記得不是用借款的原因取得1萬元,但後來確實有以iPhone預付款的方式協議扣除,當時我找不到她,所以沒有把錢還給她,這支手機我也還沒有訂等語(見易字卷第81頁)。經查:

⒈被告於110年4月29日,在臺灣不詳地點,收受告訴人陳姮文

所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借款,而後以代購手機預付款方式協議扣除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8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姮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86號卷第23至25、187至189頁;偵字第20997號卷第185至186、193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陳姮文於警詢時證稱:徐暐捷於110年4月29日透過LINE

跟我借錢,並承諾隔週還款,我就匯錢給他,後來我多次要求他還款,他都沒有回應,之後我們協議把我借他的錢當作是購買手機的預付款,但至今他都沒有把手機給我,也沒有還款,我才發現遭詐欺等語(見偵字第86號卷第23至25頁),於偵查中證稱:徐暐捷以各種理由拖延,他有傳1張黑貓物流配送單,但在黑貓物流卻查詢不到他傳的這筆,我再針對這件事問他,都沒有得到正面回應等語(見偵字第86號卷第187至189頁;偵字第20997號卷第185至186、193頁),故被告於110年4月29日收受證人陳姮文所匯借貸款項,嗣後雙方協議將該筆款項作為購買手機之預付款,然被告嗣後未依約交付手機,亦未退款,且經證人陳姮文聯繫無著等情,經證人陳姮文證述甚詳。

⒊再觀諸證人陳姮文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下(見偵字第86號

卷第46至53頁):110年4月29日 竹辰(即被告,下同):緊急呼叫 你身上有沒有一到五萬可以支援一下 週一會轉給妳 Ariana:跟前幾天被退股有關係嗎 竹辰:對 我自己賺也要把某些股東貼踢出去 Ariana:帳戶給我吧 只能小小的幫忙一萬塊 Ariana:哥 我轉帳了喔 後五碼64380 110年5月6日 Ariana:哥 請問有匯款了嗎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需要匯款給我 行動銀行沒辦法看詳細的交易明細 竹辰:還沒 Ariana:哥處理了再跟我說一聲 110年7月15日 竹辰:明天是預購最後一天 竹辰:妳要買嗎 Ariana:之前不是就說4月底借妳的錢拿去買手機 竹辰:妳上次借我一萬 我給你利息三千 竹辰:報價28000 竹辰:再補15000就可以了 110年9月25日 Ariana:哥 我想問一下 什麼時候跟你約拿手機啊 竹辰:二個月內手機會到 Ariana:那之後再等哥通知哦 110年10月26日 Ariana:哥 抱歉那再問一下手機什麼時候可以跟你面交 我家追蠻緊的 竹辰:還沒有回覆我 竹辰:但下一批到貨是12/11 竹辰:3號就會知道有沒有你的 111年1月5日 Ariana:哥想請問一下手機什麼時候會寄出呢 Ariana:哥 不好意思 如果你看到的話麻煩回一下 竹辰:妳的地址 竹辰:給我一下 竹辰:地址給的有誤的樣子 竹辰:包裹被退會 Ariana:[傳送地址] Ariana:我想說妳之前有說 寄出之後會跟我們說一下 都沒等到 111年1月6日 Ariana:有寫錯嗎 Ariana:後來想問 要補電話給哥嗎? Ariana:我不知道你用麼管道寄的 Ariana:再麻煩哥回一下 從去年11月問到現在 111年1月8日 Ariana:麻煩你寄出的時候務必通知我一下 Ariana:我也不想一直來煩你 Ariana:還是哥什麼時候在台北 Ariana:我擠出時間跟你面交? 111年1月14日 竹辰:會幫你們處理 竹辰:面交勒 Ariana:我只是希望能在月底前拿到 Ariana:如果哥這週沒空寄 那我親自找你拿也可以 竹辰:那好 我可以寄 Ariana:再麻煩哥了 謝謝 Ariana:那請問大概什麼時候會寄出 Ariana:真的要請哥動作快點了 從去年9月 你說最快兩個月 然後等到11月 他們就開始在追這件事了 追到現在 竹辰:電話來 Ariana:09****8113 Ariana:寄出時麻煩告知我一下 111年1月17日 Ariana:哥請問這週會寄出嗎 Ariana:還蠻急的 竹辰:我處理 Ariana:那哥什麼時候會處理 111年1月29日 Ariana:哥 聽說你有寄件了 請問有物流編號嗎 111年2月7日 竹辰:(傳送物流寄貨單翻拍照片1張) 竹辰:不好意思 哥最近太忙 竹辰:最近注意一下包裹 Ariana:好 謝謝 111年2月11日 Ariana:因為到今天都沒收到貨 Ariana:黑貓通常不會這麼慢 111年2月14日 Ariana:哥 今天還是沒有收到包裹耶 111年2月16日 Ariana:還是沒有喔 竹辰:我還在等黑貓回覆 竹辰:下週官司處理好 戶頭應該就可以使用 到時我先退款跟你們 111年4月14日 Ariana:哥請問寄件了嗎 竹辰:還沒 竹辰:要面交 Ariana:行 Ariana:下周三晚上可以嗎 竹辰:約晚上 Ariana:7點之後可以嗎 在哪邊 竹辰:芝山捷運站 111年4月20日 Ariana:哥 等等捷運站哪裡見? 竹辰:要等第二天一下 我趕不到 Ariana:怎麼了 Ariana:那我們約週六一樣時間吧 Ariana:晚上7點或是下午5點? 竹辰:趕不回去啦 Ariana 那跟你約週六 111年4月27日 Ariana:哥決定了嗎 Ariana:幾點碰面呢 竹辰:暫定下午五點 Ariana:週六下午五點? 竹辰:週六 111年4月30日 竹辰:哥今天先跟妳們取消一下 Ariana:那星期二可以嗎 Ariana:怎麼每次跟哥約好了 結果你都有事 111年5月26日 竹辰:妳們等一下下包裹 Ariana 什麼包裹? 竹辰:[照片] Ariana:我們沒人買這個啊 竹辰:那妳們買什麼 我真的搞混了 Ariana:iPhone 13 pro Ariana:到底是有貨還是沒貨啊 Ariana:所以現在要寄了嗎? 竹辰:對 要準備寄了 Ariana:我是13pro 128 G 畊儀是256G 竹辰:我在看看有沒有來 竹辰:沒有就退款 Ariana:那還要多久才能確定呢? 竹辰:下週 竹辰:有到貨就寄過去 Ariana:有貨就請你出貨 沒貨就退錢 111年6月3、6、7、8、9、10日 Ariana:今天還是沒有收到回帳喔 111年6月11日 竹辰:等一個一下 前幾天要回帳的款遺失了 竹辰:哥在努力排除問題 竹辰:預計22號當天 Ariana Ok 22號 111年6月11、23、24、25、26、27、28、29、30日 Ariana:今天還是沒有收到還款喔 111年7月1日 Ariana:今天還是沒有收到還款喔 竹辰:7/5 Ariana:上次算第一次 這次是第二次延囉 請知悉 Ariana:如果無法如期還款 應主動告知 111年7月5日 Ariana:目前還沒有收到還款喔 竹辰:我沒有忘記 Ariana:請今天晚上2400前轉帳 感謝 Ariana:否則我們只能尋求其他途徑解決了 Ariana:請問跟廠商處理好了嗎 Ariana:過了幾個小時了 總該處理好了

自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10年4月29日收受證人陳姮文借貸之款項後,雖允諾隔週清償,卻始終未依約還款,並於110年7月15日與證人陳姮文達成以代購手機預付款方式折抵前開借款之協議,然證人陳姮文於110年9月25日、同年10月26日,及111年1月5日多次詢問被告代購手機之出貨時間,被告均表示手機即將到貨。其後,證人陳姮文於111年1月6、8日詢問出貨進度,經被告於同年1月14日表示會寄出,並於同年2月7日傳送物流寄貨單翻拍照片,提醒證人陳姮文注意包裹,惟證人陳姮文遲至同年2月16日仍未收到包裹,被告又改稱將先行退款,卻於同年4月14日再稱尚未寄件,提議改以面交方式交貨,然其等數次相約面交,被告均未依約到場,復於同年5月26日表示有貨就會寄出、沒貨就退款,然證人陳姮文迄至111年7月5日,仍未收受被告交付之手機,亦未獲任何退款。

⒋由證人陳姮文前開證述及上開對話紀錄可見,因被告未能依

約返還證人陳姮文所借貸之款項,雙方協議以代購手機預付款方式折抵借款後,被告就證人陳姮文關於代購手機出貨進度歷次詢問之回覆,說詞前後反覆矛盾,先稱手機即將到貨、即將寄出,復以寄貨單照片稱業已寄件,似有將依約交付代購手機與證人陳姮文之意,卻再改稱將先退款,嗣又相約面交、稱有貨再寄、無貨即退款,顯見被告自始至終均無手機可供出貨,且倘其確有為證人陳姮文代購手機,將借款改為代購手機預付款以代清償之真意,當無反覆變更手機出貨方式及期限,且於長達數月期間均未完成其承諾之任何一項行為之理,亦徵其歷次表示顯僅係為拖延、迴避證人陳姮文之催討,被告於歷時近一年之期間內,始終未返還借款,亦未交付手機,堪認被告主觀上自始即無還款意願,亦欠缺依後續協議履約交付代購手機或退款之真意,足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詐術使證人陳姮文交付上開款項甚明。

⒌至被告雖辯稱其因找不到證人陳姮文,故未還款等語(見易

字卷第81頁),然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10年4月29日自證人陳姮文取得借款,至111年7月5日間,雙方均有聯繫,是被告前揭辯詞,顯不可採。

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代買富士相機相機、投資購買富士相機、新的投資機會等事由,收受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陳政凱所匯款項等情(見易字卷第82頁),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記得幫他代買的相機都給他了,但鏡頭還沒給他,那時候我生病,跟他約時間要給他但時間喬不攏;我找他投資富士相機的錢有分期還他,但總數還沒有還清;新的投資機會部分是眾籌,後來因為疫情所以沒有執行,當時有協議慢慢把錢還給他,每個月有還他5,000元至1萬元,大約還了2、3個月,相關證據我要再整理等語(見易字卷第82頁)。經查:

⒈被告於110年1月28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代買富士相機X-T

5、投資購買富士相機、新的投資機會等事由,收受告訴人陳政凱所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8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政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86號卷第61至65;偵字第51805號卷第71至73、241至245頁;偵字第20997號卷第183至190、199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陳政凱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0年1月28日向對方(即被

告,下同)訂購富士相機X-T5,匯款後對方都沒有寄東西給我,所以我要求對方給我2顆富士相機的鏡頭,他只給我1顆;後來我於110年3月9日應對方邀約出資6萬元投資富士相機,但對方後來一直推拖;再來,對方又於110年8月20日邀約我參與新的投資,我依指示匯款10萬元給他,他一直說會處理,直至今日(即111年7月31日)我覺得事情不對勁,認為遭詐騙等語(見偵字第86號卷第61至65頁),是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以上開事由收受證人陳政凱所匯款項後,屢次推託而未履約或回覆投資進度等情,業經證人陳政凱證述明確。

⒊另觀諸證人陳政凱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下(見偵字第86號卷第245至249、257至273頁):

110年1月28日 陳政凱:預購相機費用轉囉! 110年3月9日 陳政凱:我可以補轉一萬給你!加昨天5萬!這樣呢? 竹辰:不可以啦 這單很硬 剛剛也有人要這樣 我就說 我週五匯款 富士那邊的朋友說不行 因為是新機 陳政凱:了解! 竹辰:週五一早就會回帳給大家 陳政凱:我等等轉~ 陳政凱:我已經從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417)轉帳TWD$60,000元到你的帳戶(郵政儲匯局0000000***212797)。 110年5月17日 陳政凱:之前相機班買相機的那個投資!最近會有消息嗎? 竹辰:延後一個月 竹辰:半 竹辰:下午接到的通知 陳政凱:那麼巧、因為7月會需要用錢、所以先問一下! 竹辰:七月底沒有問題的啦 110年7月15日 陳政凱:請問、端午賓果跟8星這幾天有機會結算嗎?上次有提到、月底要繳費了!還是上次你說要問的相機班、有要交貨還是退費? 竹辰:會結算 竹辰:下週 竹辰:相機我來問問 110年8月5日 陳政凱:富士攝影班的相機有機會這個月交貨嗎? 竹辰:我處理看看 110年8月31日 陳政凱:相機班那個有進一步消息嗎? 竹辰:有 竹辰:下個月不來 竹辰:我全退 竹辰:所以10號會通知 陳政凱:9/10通知嗎? 竹辰:嗯嗯嗯 110年9月3日 竹辰:你要10-24跟33對吧 陳政凱:喔!可以嗎?用預購X-t5的那筆? 竹辰:嗯嗯嗯 竹辰:補差價而已 竹辰:搞不好還不用補 110年9月10日 陳政凱:後來富士相機班的有後續發展? 竹辰:我下週在一起處理 110年11月10日 陳政凱:之前富士相機班團購的那就沒了嗎? 竹辰:有啊 竹辰:他們要加碼 竹辰:我說東西到再說 陳政凱:那我上次投資那個?還在繼續嗎?還是退? 竹辰:缺錢就退啊 陳政凱:是有缺錢! 110年12月25日 陳政凱:你上次說可以約跨年拿鏡頭?是那一天? 竹辰:我用寄的給你吧 竹辰:你的那個相機六萬 何時要 陳政凱:你朋友能退款的話 何時都可以啊! 竹辰:要退啊 竹辰:我怕你急要用錢 竹辰:想說不能害你過年沒有錢 竹辰:要先處理給你 陳政凱:那他可以很快何時退? 竹辰:朋友還在加班 我等他下班再來催他處理 111年1月21日 陳政凱:連鏡頭要寄 也一直沒消息! 111年1月22日 竹辰:因為還沒有寄啊 陳政凱:你去年問過你朋友 說可以回帳給我的相機退款!從去年等到現在了、還是沒退.... 陳政凱:說真的、你有急事、我也需要用資金的時候、不需要的時候我也沒請你回、但是每次需要、過程真的很艱辛! 竹辰:不會啦 我週一就會問 陳政凱:我真的很需要資金 竹辰:我請他們趕快處理 111年2月10日 陳政凱:目前還沒收到包裹、方便給我完整單號、我來查詢進度嗎? 111年2月11日 陳政凱:可以給我完整單號、我來查詢寄送進度嗎?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政凱:唉~要搞不接電話這招多久呢?沒事我也不想吵你、打去宅配問、負責板橋的業務說、沒配送到板橋這個地址的貨!2/7寄、宅配公司說正常應該要到了!我不是寄件人、再多我也沒辦法問、只是要跟你確認而已! 111年2月13、14日 請問鏡頭寄送、超商是有啥問題嗎? 111年2月15日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政凱:請問鏡頭寄送、超商是有啥問題嗎?很多天了? 竹辰:我明天回高雄處理 111年2月19日 陳政凱:宅配鏡頭的事 沒消息?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政凱:鏡頭的事都已經一個多星期了、阿是怎樣? 111年2月21日 陳政凱:還是沒收到、有處理嗎? 竹辰:包裹當然有處理 竹辰:你再等等看 111年3月2日 陳政凱:想問你鏡頭的事! 竹辰:二周內沒有收到產品的 竹辰:我也退 竹辰:我有一台寄店到店 竹辰:被寄不見了 陳政凱:所以 我是算退的嗎? 竹辰:二週才剛開始 妳等一下 昨天也有人跟我說收到了 陳政凱:喔~好喔!那就等等看囉~ 111年3月8日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政凱:超傻眼....不處理了嗎? 111年3月9日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111年3月10日 陳政凱:哈囉~人呢?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111年3月14日 陳政凱:一直沒消息?人還好嗎? 111年3月17、20日 陳政凱:哈囉!那個鏡頭2週了 還是沒消息耶! 陳政凱:都沒消息?是不處理了嗎? 111年3月21日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政凱:唉~要逃避多久啊!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政凱:要不要來個回應啊!哈囉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111年3月22日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政凱:繼續這樣不回應是嗎? 111年3月23、24日 陳政凱:嗨嗨!來個回應吧!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111年3月25日 陳政凱:那個物品寄送沒消息呀、阿你人也沒消息耶!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111年3月26日 陳政凱:嗨嗨~都有上線了、寄送物品的事來處理一下啊!這樣一直不出聲要幹嘛?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111年3月27、29日 陳政凱:哈囉!那個物品寄送沒消息啊、超過二週很久了、要怎麼退款、也來說說啊!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111年3月30日 陳政凱:還有鏡頭寄送的事、到底怎麼了呢?要退款還是再寄鏡頭了!來說明一下吧~ 竹辰:鏡頭你到現在都還沒有收到 竹辰:真的嗎 陳政凱:真的啊 111年4月1日 陳政凱:可以來說說到底要怎麼處理寄送的問題嗎?每次久久出聲一次就再消失好幾週!可以來好好處理一下嗎?還是根本就沒寄送這件事啊? 陳政凱:[語音通話無回應] 竹辰:真的寄了啦 竹辰:我來處理 陳政凱:好喔!

依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證人陳政凱於匯款代購富士相機及投資費用後,陸續於110年5月至同年9月間,詢問被告後續狀況,被告均回覆其在處理中,復於同年12月25日表示其將依約寄出證人陳政凱購買之相機鏡頭,並退還證人陳政凱投資購買富士相機之款項,然證人陳政凱迄至111年3月2日止,始終未收受被告承諾寄出之相機鏡頭,期間數次詢問被告,被告仍一再以「處理中」、「再等等」等語推託拖延。其後,證人陳政凱於同年3月間多次以電話、訊息等方式聯繫被告,皆未獲任何回應,嗣同年4月1日,被告又表示「真的有寄出」、「會處理」等語,惟遲至同年7月31日證人陳政凱報案時,被告均未交付相機鏡頭,亦未返還投資款項,更未提出任何合理之說明。

⒋自證人陳政凱前開證述及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自收受證

人陳政凱之款項後,經證人陳政凱詢問出貨、投資情形,始終以「處理中」、「會處理」等語回應,惟長達一年餘之期間,卻未能完成任何出貨、退款或其他履約行為,亦無法正面回報後續投資狀況,更於111年3月間,均未回覆證人陳政凱之聯繫,倘被告確有履約、代為投資之真意,理應於相當期間內完成出貨、定期回報投資成果,或至少提出其處理中之具體事證,若未能依約出貨、投資時,亦應主動聯繫、溝通退款事宜,而非僅以空泛說詞一再拖延,甚或對於證人陳政凱多次催討時避不回應,足見被告從未實際為證人陳政凱購買相機或投資,其所為並非單純履約遲延或債務不履行,主觀上自始即有不履約之不法所有意圖,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詐術使證人陳政凱持續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無訛。⒌至被告固辯稱其要與證人陳政凱約時間交付相機鏡頭,但時

間喬不攏、其有分期返還投資款項等語(見易字卷第82頁),惟自上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自始至終均係承諾將寄出證人陳政凱購買之相機鏡頭,未曾與證人陳政凱相約以面交之方式交付,且被告就其上開所辯事由,皆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調查,顯見被告上開所述僅為其片面、無從驗證之辯詞,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投資物流公司計畫為由,收受附表一編號4所示告訴人蔡旻臻所匯款項等情(見易字卷第82頁),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後來我發現這個投資計畫不可行,我有承諾蔡旻臻每個月要還她3萬元,後來也是因為我生病,所以她找不到我,我沒有要騙她等語(見易字卷第82頁)。經查:

⒈被告於109年7月24日起,在臺灣不詳地點,以投資物流公司

計畫等事由,收受告訴人蔡旻臻所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8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旻臻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7832號卷第33至34頁;偵續字第484號卷第67至69頁;偵字第20997號卷第183至190、201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蔡旻臻於偵查中證稱:徐暐捷以「金构錐」之名義與我

聯繫,以投資計畫為由要我匯款,1股是9萬8,000元,就是附表一編號4的前3筆,他有說每月定期給紅利,後來110年6月6日那筆2萬元,他說是疫情期間的投資,我於同年9月表示我要退股,他說12月會退還所有的錢,我於12月有跟他催款,他有壓匯款日期,中間也有約過幾次面交現金還款,但都沒有後續、都被他放鳥等語(見偵字第20997號卷第188至

189、201頁),故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以上開事由收受證人蔡旻臻所匯投資款項後,未能依約支付投資紅利,經證人蔡旻臻表示欲退股,雖承諾將退還所有投資款項,卻始終未能依約還款等情,經證人蔡旻臻證述甚明。

⒊再觀諸證人蔡旻臻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下(見偵續字第484

號卷第11至12、14至30、33至36、39至40、42、44至47頁):110年10月22日 蔡旻臻:哥今天還是沒入帳欸 110年10月23日 蔡旻臻:哥疫情關係我最近真的有點吃不消可能需要退股 金构錐(即被告,下同):好沒有問題我處理退股期間紅利照算 110年11月8日 蔡旻臻:哥~退股的年底前拿得到嗎! 不好意思一直問你! 我也是蠻困難的才一直打擾你! 對不起 金构錐:可 110年11月9日 蔡旻臻:然後11月的紅利跟疫情股的部分還沒有領到 金构錐:還在處理啊 110年11月30日 蔡旻臻:那....月底的錢可以如期進來嗎 金构錐:我儘量處理 金构錐:本來上週五就要轉過去了 110年12月03日 蔡旻臻:哥~錢大概什麼時候會進來 金构錐:我還在處理預計最快下週吧 蔡旻臻:下週一錢會進來對嗎? 金构錐:我來了 金构錐:二萬我匯進去了 金构錐:沒有收到嗎 蔡旻臻:沒有款項入帳 110年12月14日 蔡旻臻:確認過了沒有入帳 金构錐:我明天要去郵局處理另外一位沒有收到帳的順便一起處理你 蔡旻臻:那物流股的退股大概還要多久會入帳 110年12月21日 蔡旻臻:我還是沒收到錢欸 金构錐:你不是中國信託嗎 金构錐:真的轉過去了 蔡旻臻:是啊 蔡旻臻:但真的沒收到錢啊 110年12月23日 蔡旻臻:哥我想問一下這邊有沒有著落了! 金构錐:週一我再匯一次看看 不行就拿現金 金构錐:我在高雄 蔡旻臻:我可以親自過去跟你拿~ 金构錐:我這兩天不方便 金构錐:假日可以 蔡旻臻:那我週六過去跟你拿好嗎~ 金构錐:我請朋友處理給妳 金构錐:他下班會轉過去給你喔 111年1月7日 蔡旻臻:大概還要多久可以收到或者您哪天方便我直接去找你拿 111年1月19日 蔡旻臻:什麼時候處理好 蔡旻臻:給我一個確切我可以去跟你拿現金跟地方的地址 蔡旻臻:還有確切還款日期 金构錐:朋友真的匯了啊 金构錐:我處理 蔡旻臻:但我真的沒有收到錢 蔡旻臻:或者哥有沒有他的匯款截圖我去查 111年1月23日 蔡旻臻:哥我這邊真的撐不下去了 蔡旻臻:12萬的款項什麼時候可以退還回來 蔡旻臻:原本說年底前 蔡旻臻:但現在要過年了 蔡旻臻:都沒收到任何一筆錢 蔡旻臻:這樣我真的不排除先備案喔 蔡旻臻:[語音通話取消] 111年2月7日 蔡旻臻:哥過年知道你很忙!請問款項什麼時候可以去跟你拿 111年3月2日 蔡旻臻:請問可以拿錢了嗎~ 蔡旻臻:又過去好久了 蔡旻臻:處理好了嗎 111年3月7日 蔡旻臻:哥請問有結果嗎 蔡旻臻:也要半年了 蔡旻臻:再不退真的要備案了 土蛋(即被告,下同):住院啦 土蛋:本週會開始慢慢處理 111年3月10日 蔡旻臻:已經拖很久了 蔡旻臻:麻煩盡快 111年3月19日 蔡旻臻:請問有結果了嗎 蔡旻臻:當初說最慢半年會退 蔡旻臻:已經半年了連消息都不回 111年6月30日 蔡旻臻:什麼時候錢會回來 蔡旻臻:我一筆都沒有收到 土蛋:我又沒有匯妳怎麼會收到 蔡旻臻:那什麼時候會匯 土蛋:妳不是不鳥我嗎 蔡旻臻:好好笑你一直放鳥我的欸

從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收受證人蔡旻臻所匯投資款項後,不僅未依約給付紅利,經證人蔡旻臻表示欲退股後,被告雖允諾將全額退還投資款,其後始終未能依約退款,期間並曾稱朋友已代為匯款,復又欲與證人蔡旻臻相約以現金方式退款,然均未實際履行,更於111年6月30日改稱其尚未匯款,而證人蔡旻臻嗣未獲任何被告承諾之投資紅利或退款。

⒋由證人蔡旻臻前開證述及上開對話紀錄足知,被告於收受證

人蔡旻臻交付之投資款項後,始終未能依約給付投資紅利,嗣證人蔡旻臻表示退股並請求返還投資款項後,被告雖多次允諾退款,惟迄未返還分毫,又被告曾稱已委由友人代為匯款返還證人,然倘其所述屬實,於證人蔡旻臻表示未收到款項時,被告理應立即查明並積極說明其友人代為匯款之時間、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或其他相關資訊,並提出匯款紀錄、交易明細等資料以實其說,然其面對證人蔡旻臻之詢問,除未能提出任何足資證明其已積極處理退款之事證,反一再推託,嗣後更改稱尚未匯款,歷次陳述前後矛盾,且與客觀情形不符,實無可信。綜合上情,被告自收受投資款項後,既未依約給付投資紅利,亦未於證人蔡旻臻表示退股後返還投資款項,復一再表示已匯款、將退款等不實說詞,卻於相當期間內始終未見任何實際履約行為,亦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其確有履約意思及能力之客觀事證,足認被告主觀上自始即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詐術使證人蔡旻臻交付投資款項甚明。

⒌至被告雖辯稱其有承諾證人蔡旻臻每月還款3萬元,後來因生病,故證人蔡旻臻無法與其聯繫等語(見易字卷第82頁)。

然查,證人蔡旻臻於110年10月23日即表示退股,至被告於111年12月14日因右側慢性硬腦膜下腔出血至急診就診治療,期間尚有逾1年之時間可供被告聯繫證人蔡旻臻,然被告卻未積極處理還款事宜,反誆稱其有委由友人代為匯款等情屢屢推託,難認其有依約給付投資紅利或返還退款之真意,亦足認被告前揭辯詞並不足採。

㈤附表一編號5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收受附表一編號5所示告訴人黃柏臻所匯款項等情(見易字卷第82至83頁),惟否認有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辯稱:黃柏臻在臉書社團跟我買富士中古鏡頭,並跟我約時間見面,後來我因為有事所以改時間,他當時有答應,但又說因為我沒有到場所以提告,我確實有要把東西給他等語(見易字卷第82至83頁)。經查:

⒈被告於111年9月24日下午6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經由網際

網路在臉書社團「Fujifilm富士粉絲拍賣網」公開張貼出售富士品牌h1&16-55相機之貼文,告訴人黃柏臻觀覽獲悉後,向被告表示欲購買並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82至8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柏臻、證人即帳戶提供者王懿凡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2490號卷第7至11、17至19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黃柏臻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9月24日下午6時,在臉

書社團「Fujifilm富士粉絲拍賣網」向暱稱「Soil Egg」(即被告,下同)購買富士品牌h1&16-55相機,並於翌(25)日匯款2萬1,000元後,他說因為他確診,同年月29日才會將商品寄給我,但我一直等待都沒有收到,多次跟他反映他都以各種理由搪塞,原本昨日(即111年10月18日)要面交,他也毀約未到,至今都沒有收到商品,所以覺得他是在詐騙我等語(見偵字第12490號卷第17至19頁),是被告收受證人黃柏臻所匯款項後,雖允諾將於111年9月29日寄出商品,復改稱以面交方式交付,卻均未依約履行,故證人黃柏臻認遭被告詐欺等情,經證人黃柏臻證述明確。

⒊觀諸證人黃柏臻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下(見偵字第12490號

卷第39至41、44、47至54頁):111年9月25日 Soil Egg(即被告,下同):你有確定要買嗎 Soil Egg:有的話 Soil Egg:我就撤掉貼文 黃柏臻:確定 Soil Egg:那地址要先給我喔 黃柏臻:店到店好了 家裡沒人收到 黃柏臻:[傳送統一超商門市、收件人姓名、電話號碼] Soil Egg:[傳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黃柏臻:轉過去了喔 111年10月6日 黃柏臻:想問一下大概何時會寄出相機 黃柏臻:[Soil Egg 錯過了你的來電] 黃柏臻:麻煩回我一下 111年10月7日 Soil Egg:不好意思 Soil Egg:今天晚上回來寄 111年10月8、9日 黃柏臻:請問寄了嗎 黃柏臻:再麻煩回我一下喔 111年10月11日 Soil Egg:還沒 我過兩天要下去 要不要面交認識一下 111年10月18日 黃柏臻:Hi是約今天巨蛋黑浮沒錯吧 Soil Egg:靠邀 我忘記颱風我行程有異動 Soil Egg:你別去啊 Soil Egg:我晚點下班重新跟妳約 黃柏臻:....已經到了說 Soil Egg:抱歉 黃柏臻:我其實也是只想快點拿到相機 黃柏臻:真的太久了 黃柏臻:9/25到現在快一個月了 黃柏臻:請直接寄給我 黃柏臻:[Soil Egg 錯過了你的來電] 111年10月19日 Soil Egg:好 我趕快處理 黃柏臻:有手機嗎? 黃柏臻:請給我手機號碼 黃柏臻:東西我不要了,請退款23000給我 黃柏臻:今天會去報案

自上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於111年9月25日收受證人黃柏臻購買相機之款項後,先於同年10月7日稱當日會將相機寄出與證人黃柏臻,復於同年月11日改稱尚未寄出,要與證人黃柏臻相約見面交付,然於雙方約定面交之日即同年月18日,卻又稱當日無法赴約,並於翌(19)日稱將盡快處理,惟嗣後即失去聯繫。

⒋由證人黃柏臻上開證述及與被告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與

證人黃柏臻達成買賣相機之合意,並收受證人黃柏臻支付支價金後,雖承諾於111年10月7日出貨,於同年月11日卻又稱尚未寄出,要與證人黃柏臻相約面交,期間面對證人黃柏臻連2日詢問出貨進度,均未予理會,逾其自行承諾之出貨期限後,亦未主動說明尚未出貨之原委,更於同年月18日即雙方約定面交之日無故未到,經證人黃柏臻再次與之確認,始稱其無法到場,嗣雖稱其盡快處理,迄今卻遲未出貨或退款與證人黃柏臻,倘若被告確有出貨、交易之真意,而有心處理、溝通無法出貨一事,其本有足夠時間可解釋暫時無法出貨之原由,然其捨此不為,且出貨、退款時間無故拖延,亦從未見其主動說明暫時無法出貨或退款之理由,實難認為被告確有履約之真意,堪認被告主觀上自始即有不欲履約出貨之不法所有意圖,其顯係以詐術使證人黃柏臻交付2萬1,000元之價金無訛。

⒌至被告固辯稱其因有事所以更改面交時間,其確有要將相機

出貨與證人黃柏臻等語(見易字卷第82至83頁)。惟查,證人黃柏臻於113年8月23日具狀稱其迄未收受向被告購買之相機,亦未收受價金2萬1,000元之退款等語(見訴字㈠卷第147頁),可見被告末於111年10月19日向證人黃柏臻表示其將盡快處理後,直至113年8月23日,期間已經過近2年之時間,均未積極處理出貨或退款事宜,亦未主動與證人黃柏臻聯繫,自其消極不回應或連繫之客觀表現及態度,難認其確有履約之真意,是被告辯稱其確有出貨之意思,並不足採。

㈥附表一編號6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臉書社團公開張貼出售Sony A7R3 Sony(含三顆電池)、24-70 GM(含保護鏡)之貼文,並收受告訴人劉易所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款項等情(見易字卷第83頁),惟否認有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辯稱:錢我拿去還自己的帳,我記得有把東西寄出,但我查不到資料等語(見易字卷第83頁)。經查:

⒈被告於111年2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透過網

際網路在臉書社團「Canon Nikon 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以暱稱「Soil Egg」公開張貼出售Sony A7R3Sony(含三顆電池)、24-70 GM(含保護鏡)之貼文,告訴人劉易觀覽獲悉後,向被告表示欲購買並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8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易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中;證人即帳戶提供者楊妍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帳戶所有者蔡尚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0997號卷第21至23、33至36、187至189、191、197頁;偵字第28187號卷第17至27、33至35、77至78、147至153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劉易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2月16日下午12時許,在

臉書社團「Canon Nikon 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上,看到暱稱「Soil Egg」(即被告)張貼賣相機文章,就私訊這位賣家,雙方約定以5萬1,000元購買二手相機及二手鏡頭,我匯款後他遲遲不出貨,之後他有退款2萬1,085元,但沒有退還餘款,所以我覺得遭詐騙等語(見偵字第28187號卷第17至19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一開 始被告說他很忙無法面交,我就請他寄給我,後來他說他 生病住加護病房,又說他店裡有東西被偷,就遲遲一直不 出貨,之後又說有出貨,要我注意包裹,但我仍然未收到 ,他就表示可以退款給我,他說他轉2筆,但我只有收到1筆2萬1,085元。他一開始說他轉帳錯誤,有再重轉給我,但我還是沒收到,再聯繫他就聯繫不上,我才去報警。我有請提供他退款及商品寄出的依據,但他都提不出來。後來發現他3月18日請我注意包裹,卻又於3月21日把我購買的商品賣給何家駒等語(見偵字第28187號卷第77至78、147至153頁),故被告與證人劉易達成買賣相機及鏡頭之合意,證人劉易將價金5萬1,000元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後,被告遲未出貨,復又稱已出貨,請證人劉易注意包裹,然證人劉易遲未收受上開商品,並發現被告將證人劉易購買之商品又再出售與他人,而被告後續雖承諾退款,卻僅退還2萬1,085元,嗣即失去聯繫等情,經證人劉易證述甚詳。

⒊再觀諸證人劉易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下(見偵字第28187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3月18日 劉易:這樣子 相機的部分 好像也沒辦法處理了QQ Soil Egg:我處理了 Soil Egg:你注意一下包裹 111年3月21日 劉易:可以幫我傳一下序號嗎 我想找一下寄到哪了 Soil Egg:還沒收到嗎 Soil Egg:還是我先退款給你 不要造成誤會 劉易:該不會又不見吧... Soil Egg:要等我一下喔 111年4月7日 劉易:三萬的還是沒看到 劉易:哥 三萬的那筆 我沒有收到 Soil Egg:真的假的 Soil Egg:三萬我用轉的 Soil Egg:我等等回去看

依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11年3月18日請證人劉易注意包裹,表示其已將商品寄出之意,經證人劉易於同年月21日詢問寄件序號,被告並未正面回應,反詢問是否還沒收到、表示要先退款與證人劉易,繼於同年4月7日,面對證人劉易詢問尚未收受剩餘3萬元之退款,被告則表示3萬元是用轉帳的,其再回去確認等語。

⒋綜合證人劉易前開證述及其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與

證人劉易於111年2月16日即達成買賣合意,證人劉易並於當日匯款價金5萬1,000元至被告指定帳戶。惟被告收受款項後,非但未依約出貨,反以各種理由一再拖延,後續又稱其業已出貨,然證人劉易因遲未收受商品,遂向被告詢問寄件序號及寄件資訊以查詢配送進度,被告卻未能正面回應,亦未提出寄件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業已出貨之資料,證人劉易亦始終未收到商品,嗣後更發現被告將原已賣給證人劉易之相同商品再次出售與他人,被告雖承諾退款,卻未依約將價金全數退還,經證人劉易於111年4月7日再次詢問時,被告猶稱已以轉帳方式退還,然仍無法提出轉帳收據、交易明細等資料供證人劉易確認已完成退款,其後即失去聯繫。倘被告自始確有與證人劉易交易並依約出貨真意,理應於達成買賣合意、收受證人支付之價金後後盡速安排出貨,然被告卻一再藉詞拖延,且若其所稱已出貨一事屬實,當於面對證人劉易提出未收受包裹、詢問寄件序號之質疑時,主動提供寄件單據或相關資料以釐清事實,然其卻未能提出任何客觀資料,甚又將證人劉易購買之商品再出售與他人,後續雖承諾退款,卻尚餘3萬元未退還,經證人劉易再次詢問,被告竟表示「真的假的」,並稱已以轉帳方式退還,似對證人劉易未收受款項感到訝異,然倘其確有將3萬元轉帳退還證人劉易,衡情此際理當立即查詢交易紀錄,並提供轉帳紀錄或交易明細加以證明,惟其卻始終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其有轉帳3萬元與證人劉易,嗣後更逕與證人失去聯繫。從而,綜合被告收受價金後遲遲不出貨、復稱已出貨卻未能提供任何寄件證明,並將已出售與證人劉易之商品再次出售他人,嗣後雖承諾退款,卻拖延不退還餘款,雖稱已轉帳退還餘款卻未能提出交易紀錄等情,足認被告主觀上自始即有不欲履約出貨之不法所有意圖,其顯係以詐術使證人劉易交付5萬1,000元,洵堪認定。

⒌至被告雖辯稱其記得有把商品寄出,但查不到資料等語(見

易字卷第83頁),經查,被告於111年8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是用我本人名義去高雄市南屏路與文忠路口的統一超商寄出等語(見偵字第28187號卷第114頁),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詢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被告寄件紀錄,經函覆略以:高雄市南屏路及文中路口之統一超商文信門市,於111年3月間均無收件人姓名劉易之包裹等情,有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8187號卷第177頁),是被告上開辯解顯係臨訟杜撰,不可採信。

㈦附表一編號7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投資為由,收受附表一編號7所示告訴人林子欽所交付或匯款之款項等情(見易字卷第83至84頁),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把林子欽投資的錢交給姓陳的人,但沒有任何收據,後來我就生病了,所以林子欽找不到我等語(見易字卷第83至84頁)。經查:

⒈被告於111年6月14日晚間11時許起,在臺灣不詳地點,以投

資機會為由,向告訴人林子欽收取如附表一編號7所交付或匯款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第83至8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子欽、證人即帳戶提供者徐玉貞、羅小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51805號卷第45至47、87至89、123至124、235至239、255至257頁;偵續字第12號卷第235至239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⒉證人林子欽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6月14日晚間11時許,

與徐暐捷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布朗斯撞球飛鏢館打球,我當面交付之前約定要投資的現金3萬元給他,後續他透過通訊軟體不斷告訴我其他投資機會,我部分有參與投資,後續投資期限到期後,他就拒不還款也失去聯繫等語(見偵字第51805號卷第123至124頁),故被告收受證人林子欽交付之投資款項,於投資期限屆期後,拒不還款且聯繫無著等情,業經證人林子欽證述明確。

⒊又觀諸證人林子欽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如下(見偵續字第12

號卷第59、77至85、93至97、105、109、119至127、133至137頁):

111年6月24日 林子欽:[圖片](即時轉帳截圖,金額 30,000) 竹辰。火譽:本人 徐暐捷 先生,(身分證字號)與6月24日收取林子欽先生100000元整 參與手機買賣,出貨拆帳時間7/7日左右淨賺120000元。會以匯款方式,匯220000與林子欽先生帳戶 6月24日特立此約為憑 111年6月29日 林子欽:[圖片](即時轉帳截圖,金額 17,600) 林子欽:轉了,這次投資還差你2000元,一起給你 竹辰。火譽:我處理好了 111年7月1日 林子欽:[圖片](即時轉帳截圖,金額 10,000) 林子欽:[圖片](預約轉帳截圖,金額 50,000) 林子欽:400台第二筆60000轉給你,查一下 竹辰。火譽:本人 徐暐捷 先生,(身分證字號)與林子欽先生已收取90000元整參與40 0台平板買賣,出貨拆帳時間7/18日淨賺27000元。會以匯款方式,匯117000與林子欽先生帳戶 7月1日特立此約為憑 111年7月6日 竹辰。火譽:本人 徐暐捷先生,(身分證字號) 與林子欽先生已收取21500元整參與一 雙LV女鞋 買賣 出貨拆帳時間7/14 日淨賺10000元。會以匯款方式,匯31500與林子欽先生帳戶 7月6日特立此約為憑 111年7月9日 竹辰。火譽:[傳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林子欽:[圖片](即時轉帳截圖,金額 24,400) 竹辰。火譽:我晚一點 問一下朋友 111年7月10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無應答] 林子欽: (1)手機款項現在如何,我朋友又打給我,我被問到不知道怎麼回答,告知我一下情況。 (2)還有我朋友手機確定可以拿到了嗎? (3)明天星期一約什麼時候去你朋友那 111年7月11日 我 火譽:忙完麻煩回個訊, 竹辰。火譽:現在正在中國信託緊急處理你的帳款 林子欽:我這單是22萬喔 111年7月12日 林子欽:午安:今天再麻煩你盯一下了。 竹辰。火譽:我在催了 第一次遇到這狀況 林子欽:今天要到帳啊~ 竹辰。火譽:我知道 我等等就下高雄 我直接先用店內零用金先處理 不會害到你 111年7月13日 林子欽:[轉傳崗霖訊息:什麼時候可以拿手機?] 林子欽:早安,崗霖在問了,什麼時候可以拿手機 林子欽:[語音通話無應答] 林子欽:火譽啊~這事很緊急了,不該是我在追問你吧! 沒...主動告知我情況,好嗎? 林子欽:你怎麼了嗎?你說不會害到我的, 林子欽:[回覆訊息:本人 徐暐捷 先生,(身分證字號)...] Lv的鞋拆帳你也要給我了, 林子欽:火譽:我們交情這麼久,這麼深,我現在在最難熬的時候你說動了我,我相信 了你,我唯一就是人脈誠信顧的很好,這次不管你發生什麼事真的拜託了 林子欽:崗霖人脈很廣,也是我很重要的金主之一,這次有投資也買手機,真的不要害 我,他一直在問手機不是這星期拿嗎?你幫忙一下,給我個回應。 111年7月15日 林子欽:我們交情那麼深,不是一般的朋友,如果有什麼 事,可以相互討論,忙完真的回覆我一下好嗎? 林子欽:[語音通話無應答] 林子欽:[語音通話無應答] 林子欽:朋友,你對我的處理方式真的誇張了,我那麼信你,希望你不是第二位矩宏, 都這麼熟識,如遇到事一起解決,品德很重要的。。我們不是一般朋友不是嗎?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林子欽:崗霖買的手機也該告訴我怎麼拿吧!不要讓我這 麼難堪 111年7月16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無應答] 林子欽:我們都20年的友情了,不會用這種不回應方式對我吧?雖然我現在不好過,如 果真要騙我也騙大些,也才20幾萬這樣值得嗎?我現在還是相信希望你不是這樣的人,你說你都在做善心,我很信你,信多年的熟識,如有困境說出來一起想法解決,不接電話是最差的處理方式。 111年7月18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林子欽:今天400台平板的拆帳應該也不會回帳了吧!我覺得你好像不想回應我了是嗎 ?我到現在都還不是很相信你會這樣,好像從頭到尾都在騙我,你不會輕易踐踏20年友誼吧!不要把傷害擴大,回個訊息面對討論,你真的好好想想。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111年7月19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111年7月20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林子欽:火譽:德行很重要的,你現在對我處理的方式,是打算不要我這位朋友了是嗎 111年7月21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111年7月22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林子欽:我們認識這麼久,你不到一個月故意騙了這麼多 次,連朋友向你買的手機也不放過,這樣對嗎? 我真的不想把事情搞大,你該回應面對一下了。 111年7月24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林子欽:唉!聽你說,你都在做善心事了,那你怎麼可以 對熟識這麼久的朋友,之前我對你也不錯,你現在確這樣對我落井下石對嗎? 111年7月25日 林子欽:[語音通話 無應答]

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11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9日間,陸續以各式投資機會為由,收受證人林子欽支付之款項後,自同年7月13日起,經證人林子欽多次嘗試,均無法再與被告聯繫,嗣證人林子欽察覺受騙,於同年8月7日至警局報案。

⒋依證人林子欽上揭證述及其與被告上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

於111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9日間,與證人林子欽洽談投資機會、收受證人林子欽支付之款項時,不僅主動、迅速提供收款帳號,並能立即回應其已收受款項,足見被告於促使證人林子欽交付款項之過程中,始終積極與證人林子欽聯繫。惟於確認收款後,自同年7月10日起,被告態度卻驟然轉變,對於證人林子欽多次詢問投資進度、資金流向及返還款項等事項,均消極不予回應,縱經證人林子欽反覆催促,亦皆置之不理,前後態度顯有重大落差。倘被告確有依約代為投資之真意,於收受投資款項後,理當積極回報投資進行狀況、資金運用情形或投資成果,縱因市場變化、投資失利或其他因素致未能達成預期投資結果,亦應主動向證人林子欽說明原因,並就後續處理方式與證人林子欽協商,而非於收受款項後旋即中斷聯繫,對證人林子欽歷次詢問概不回應。尤以被告於收款前後態度迥異,收款前積極聯繫、收款後卻消極失聯,可認被告從未有實際依約代為投資之真意,其於收受證人林子欽交付之投資款項時,主觀上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投資機會之詐術,使證人林子欽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投資款項,亦堪認定。

⒌至被告雖辯稱其有把證人林子欽投資的錢交給姓陳的人,後

來因生病,故證人林子欽無法與其聯繫等語(見易字卷第83至84頁),然查,就被告是否將證人林子欽交付之款項用於投資、交付與其所稱「姓陳的人」,被告不僅無法指明「姓陳的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調查,顯見被告上開所述僅為其片面、無從驗證之辯詞,自不可採信。

㈧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應係推託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對告訴人李畊儀、陳姮文、陳政凱、蔡旻臻、林子欽

(下與告訴人黃柏臻、劉易合稱本案告訴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對告訴人黃柏臻、劉易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附表一編號1、3至4、6至7所示之告訴人李畊儀、陳政凱、蔡

旻臻、劉易、林子欽雖均有數次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或交付款項之行為,然被告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分別接續詐欺上開告訴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對本案告訴人施以

詐術,致本案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受有財產上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與本案告訴人均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等情事(見易字卷第69至71、172至174頁;訴字卷㈠第145至147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所得,及其前科素行,另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一般(見易字卷第1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復衡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再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節,就附表二編號3、5至7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二編號1至2、4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被告為本案犯行,分別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款項,皆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其中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嗣有給付富士相機鏡頭1顆,並於111年7月6日返還2萬1,500元與告訴人陳政凱,經告訴人陳政凱於警詢時陳明(見偵字第86號卷第61至65頁;偵字第51805號卷第71至73頁),另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業已退款2萬1,085元與告訴人劉易,經告訴人劉易於警詢時陳明(見偵字第28187號卷第17至19頁),附表一編號3、6扣除此等已實際返還部分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詐得之犯罪所得,原應依法宣告沒收,惟本院審酌被告業與本案告訴人均達成調解,且就本案告訴人之財產上損害皆如數賠償完畢,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林子欽之賠償金額已逾其上開所得,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黃柏臻之陳述意見狀、被告陳報狀及所附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易字卷第69至71、172至174頁;訴字卷㈠第145至147頁),倘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韋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嫺追加起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本附表之款項分別匯入下列銀行帳戶: ⑴徐暐捷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暐捷帳戶)。 ⑵蔡尚霖所有之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尚霖帳戶)。 ⑶王懿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懿凡帳戶) ⑷徐玉貞所有之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玉貞帳戶)。 ⑸陳政凱所有之國泰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政凱帳戶)。 ⑹羅小芸所有之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羅小芸帳戶)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帳戶、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備註 1 李畊儀 徐暐捷於110年1月7日起,在臺灣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金构錐」結識李畊儀,陸續向李畊儀佯稱:投資美容業、代購Iphone13手機、批貨借款,要求李畊儀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帳戶。 徐暐捷帳戶 ⑴110年1月7日下午6時49分許,1萬元。 ⑵110年7月16日下午12時49分,1萬5,000元。 (見偵字第20997號卷第91、93、107、137頁) ⑴證人李畊儀與「土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寄貨單翻拍照片。 ⑶徐暐捷帳戶資料(含客戶基本資料、存簿變更代號、查詢存簿變更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整批終止帳戶存簿變更資料,下同)。 ⑷蔡尚霖帳戶資料(含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下同)。 起訴書 附表編號1 112偵20997 蔡尚霖帳戶 111年1月25日下午7時1分許,1萬元。 (見偵字第20997號卷第95、99頁) 2 陳姮文 徐暐捷於110年4月29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LINE聯繫陳姮文,向其佯稱:欲向其借款,要求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帳戶。 徐暐捷帳戶 110年4月29日晚間11時14分許,1萬元。 (見偵字第86號卷第39頁、偵字第20997號卷第123頁) ⑴證人陳姮文與「竹辰」LINE對話紀錄。 ⑵存摺封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⑶徐暐捷帳戶資料。 ⑷寄貨單翻拍照片。 起訴書 附表編號2 112偵86 3 陳政凱 徐暐捷於110年1月28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臉書聯繫陳政凱,向其佯稱:代買富士相機X-T5、投資購買富士相機、新的投資機會,要求陳政凱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帳戶。 徐暐捷帳戶 ⑴110年1月28日上午7時26分許,3萬1,000元。 ⑵110年3月9日下午2時21分許,6萬元。 ⑶110年8月20日下午1時14分許,10萬元。 (見偵字第86號卷第75、77頁、偵字第20997號卷第111、115、143頁) ⑴證人陳政凱與「竹辰」、「土蛋」、「竹辰。火譽」(均為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⑵中華郵政、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交易明細截圖。 ⑶徐暐捷帳戶資料。 起訴書 附表編號3 112偵86 4 蔡旻臻 徐暐捷於109年7月24日起,在臺灣不詳地點,透過臉書暱稱「金构錐」聯繫蔡旻臻,並向其佯稱:藉口投資物流公司計畫,要求蔡旻臻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至指定帳戶。 徐暐捷帳戶 ⑴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24分許,5萬元。 ⑵110年3月19日下午5時25分許,4,000元。 ⑶110年4月28日下午3時2分許,4萬4,000元。 ⑷110年6月6日下午12時50分許,2萬元。 (見偵字第27832號卷第17、19、25頁、偵字第20997號卷第117、123、129頁) ⑴證人蔡旻臻與「金构錐」、「土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Min Chen Tsai」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Messenger)對話紀錄、與「M」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⑵徐暐捷帳戶資料。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 起訴書 附表編號4 111偵00000 000偵續484 5 黃柏臻 徐暐捷於111年9月24日下午6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經由網際網路在臉書社團「Fujifilm富士粉絲拍賣網」,公開張貼出售富士品牌h1&16-55數位相機之貼文,使黃柏臻觀覽獲悉後,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帳戶。 王懿凡帳戶 111年9月25日下午1時59分許,2萬1,000元。 (見偵字第12490號卷第27、29頁) ⑴「Soil Egg」臉書貼文、販售商品截圖。 ⑵證人黃柏臻與「Soil Egg」Messenger對話紀錄、與「徐火土(阿土)」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⑶中國信託銀行台幣帳戶存摺影本、網銀交易明細。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88412號函及所附王懿凡帳戶資料(含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起訴書 附表編號5 112偵12490 6 劉易 徐暐捷於111年2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在臉書社團「Canon Nikon Sony單眼相機、鏡頭、配件徵換賣」,以暱稱「Soil Egg」,公開張貼出售Sony A7R3 Sony(含三顆電池)、24-70 GM(含保護鏡)之貼文,使劉易觀覽獲悉後,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指定帳戶。 蔡尚霖帳戶 ⑴111年2月16日下午12時58分許,5萬15元。 ⑵111年2月16日下午1時許,1,010元。 (見偵字第28187號卷第39至41頁) ⑴「Soil Egg」臉書貼文 ⑵證人劉易與「SoilEgg」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⑶證人楊妍寧與「土蛋」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⑷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 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函。 ⑹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 ⑺蔡尚霖帳戶資料。 起訴書 附表編號6 111偵00000 000偵緝1037 7 林子欽 徐暐捷於111年6月14日晚間11時許起,在臺灣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聯繫林子欽,向其佯稱:因有投資機會,投資標的為華碩手機100多臺、蘋果平板電腦約400臺,出售後賺可賺取價差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面交或匯款方式將右列金額,分別交予徐暐捷或匯入指定帳戶。 面交 111年6月14日晚間10時54分許,3萬元。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11年10月12日職務報告。 ⑵證人林子欽匯款紀錄截圖。 ⑶「金勾錐」、「徐金」臉書個人介面截圖。 ⑷證人林子欽與「竹辰。火譽」LINE對話紀錄截圖。 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7日桃檢亮燕114蒞31185字第1149161439號函及所附徐玉貞、羅小芸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12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201700號函及所附陳政凱帳戶交易明細。 ⑹證人徐玉貞提供資料(含交易明細、該證人與徐暐捷LINE對話紀錄、未登摺明細截圖)、證人羅小芸提供資料(含其與與「徐暐捷(土蛋1/1」LINE對話紀錄截圖)。 追加起訴書 徐玉貞帳戶 ⑴111年6月24日下午5時42分許,3萬元。 ⑵111年6月24日下午7時44分許,3萬元。 ⑶111年6月29日下午7時43分,1萬7,600元。 ⑷111年6月30日下午5時55分許,3萬元。 ⑸111年7月1日下午12時36分許,1萬元。 ⑹111年7月1日上午10時4分許,5萬元。 (見易字卷第117頁) 陳政凱帳戶 111年7月6日晚間10時16分許,2萬1,500元。 (見易字卷第125頁) 羅小芸帳戶 111年7月9日上午4時2分許,2萬4,400元。 (見易字卷第119頁)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主文 1 李畊儀 徐暐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陳姮文 徐暐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陳政凱 徐暐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蔡旻臻 徐暐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黃柏臻 徐暐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劉易 徐暐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林子欽 徐暐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