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暐宸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64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林暐宸(原名:林漢宗)與訴外人賴佳欣為夫妻。緣賴佳欣於民國108年5月5日向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申辦汽車貸款共新臺幣(下同)48萬元,且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賴佳欣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9年12月9日、票面金額48萬元之本票1張與告訴人,以供擔保上開債權。嗣上開債權屆期未獲足額清償,告訴人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就該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准許且確定在案,復經告訴人持之向本院聲請110年度司執字第67324號強制執行,因被告當時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由本院核發債權憑證與告訴人。詎被告於110年8月18日因繼承而取得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2樓房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及同段0000-0000地號(下合稱本案房地),且其明知告訴人已於110年9月27日取得前開債權憑證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得隨時對被告財產為強制執行,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即110年10月6日,擅自將其所有之本案房地,以買賣之原因移轉登記與不知情之證人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致告訴人對於被告之上開債權難以受償,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易字卷第71-73頁)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諭知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范玟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