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7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文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劉振珷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文生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簡文生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故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5年1月7日起算,有卷附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