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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8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姜俊安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5號、112年度偵字第55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者,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被告范姜俊安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家暴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家暴毀損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告訴人范姜金雲於審理時到庭陳明不願再追究本案並當庭撤回告訴等情,有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證(易卷43-45頁),故本案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偉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