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3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誠國
潘誠發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漏附附件,應予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834號判決,其正本無原本所示附件即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4年7月28日中地測字第1140014163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與原本不符,係正本製作之疏漏,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件: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4年7月28日中地測字第11400141
63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