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6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榮章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榮章與告訴人葛麗娟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住處,因故與告訴人有所嫌隙,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所持用之白色SAMSUNG行動電話(下稱本案手機)摔砸在地,造成本案手機毀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21頁至第25頁),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