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詩源選任辯護人 楊嘉文律師(嗣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詩源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詩源知悉「花的管理系統三代」(下稱本案軟體)為英僕電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僕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亦知悉本案軟體為個別授權,經英僕公司授權後,其軟體介面會顯示購買者之公司行號名稱,而本案軟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英僕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4月2日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邱淑芬所經營之亞歌花藝材料商行(下稱亞歌商行),以不詳方式,取得邱淑芬向英僕公司購買之本案軟體,復於111年4月2日某時許,為擴展其銷售花卡之客源,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黃騰輝所經營之蘭花會館,將本案軟體重製於黃騰輝之電腦中。嗣黃騰輝在渠電腦使用本案軟體出現異常,且本案軟體介面出現亞歌商行字樣,始知悉李詩源所安裝之本案軟體係未經英僕公司同意或授權之軟體。
二、案經英僕公司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供述證據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詩源爭執證人即告訴人英僕公司代表人郭竹源、證人邱淑芬、黃騰輝(下稱郭竹源等3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而渠等於警詢時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又該等證述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情形。是依前開規定,證人郭竹源等3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自無證據能力。
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爭執證人郭竹源等3人於偵訊時之證述,然就證人郭竹源、黃騰輝部分,渠等於偵訊時均具結,有證人結文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5、127頁),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渠等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喚行交互詰問,已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就證人邱淑芬部分,渠雖未於偵訊時具結,然渠所為之證述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渠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喚行交互詰問,已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證人郭竹源等3人於偵訊時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被告爭執證人黃騰輝提供之電腦畫面截圖(見偵卷第39、41
頁),認該電腦畫面截圖係由告訴人英僕公司自行拍攝後傳送予證人黃騰輝,非由證人黃騰輝自行拍攝云云。然證人黃騰輝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該電腦畫面截圖係渠拍攝後,傳送予告訴人英僕公司等語(見本院智易卷第159頁),可見該電腦畫面截圖確由證人黃騰輝自行拍攝後而提供予檢警,自難以被告上開臆測而認無證據能力,是該電腦畫面截圖具有證據能力,並應以之作為本案判決之依據。
⒉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行,辯稱:告訴人英僕公司有於伊網站開放下載本案軟體之測試版,僅係於下載後本案軟體程式會顯示「測試」,又告訴人英僕公司所販售之本案軟體價格很高,大家會合夥購買,並於購買本案軟體後,拷貝本案軟體,將其主程式複製貼上於本案軟體之測試版,而使用本案軟體,且僅要加入台灣省花藝協會,成為該會會員後,告訴人英僕公司即會提供本案軟體之密碼予該會會員使用,非該會會員者亦得向該會會員拷貝已輸入告訴人英僕公司提供密碼之本案軟體而為使用,並不需要額外輸入其他密碼云云。經查:
㈠證人黃騰輝之電腦遭人安裝未經告訴人英僕公司同意或授權
之本案軟體,且證人黃騰輝使用本案軟體時,本案軟體介面出現亞歌商行字樣等情,業據證人郭竹源於偵訊時、本院審理中證述(見偵卷第101至104頁,本院智易卷第146至152頁),證人黃騰輝於偵訊時、本院審理中證述(見偵卷第123至125頁,本院智易卷第152至159頁)在卷,並有證人黃騰輝提供之電腦畫面截圖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4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先於111年4月2日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證人邱淑芬
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之本案軟體,再於111年4月2日某時許,將本案軟體重製於證人黃騰輝電腦中:
⒈證人黃騰輝於偵訊時、本院審理中證稱:渠於111年4、5月
間接手蘭花會館,並向被告購買花卡,由被告安裝本案軟體於渠電腦中,被告除安裝本案軟體外,並未安裝其他軟體於渠電腦中,渠一開始無法打開本案軟體,渠即詢問被告並有錄音,被告始表示安裝於渠電腦中之本案軟體係其自行破解之盜版軟體,渠自行修改相容性後,即可打開本案軟體,但本案軟體介面會出現亞歌商行字樣,渠詢問友人後,聽取友人建議聯繫告訴人英僕公司,並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本案軟體,但當時渠並不知道被告安裝之本案軟體為盜版軟體等語(見偵卷第123至125頁,本院智易卷第152至159頁),並提出電腦畫面截圖1份(見偵卷第39、41頁)、渠與被告LINE對話錄音檔案等件佐證。又經本院勘驗該對話錄音檔案,其勘驗結果略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智易卷第153至155頁)。
⒉證人郭竹源於偵訊時、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軟體為告訴人
英僕公司所有,且為個別授權,並無法多人共同購買一套本案軟體而共同使用,亞歌商行有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本案軟體,但蘭花會館並未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本案軟體,渠會得知安裝於證人黃騰輝電腦中之本案軟體係由被告提供,係因為證人黃騰輝電話聯繫告訴人英僕公司詢問有關本案軟體事宜,但渠發現證人黃騰輝並非告訴人英僕公司之客戶,渠即詢問證人黃騰輝一些問題,證人黃騰輝原本不願意回答,後經渠告知不會追究證人黃騰輝之責任,證人黃騰輝始告知本案軟體係「小李」免費安裝於渠電腦中,但因本案軟體有保護機制,即購買正版軟體者,本案軟體介面會出現購買者之公司行號名稱,而證人黃騰輝發現使用本案軟體時,有時候會出現亞歌商行,有時候又不會出現,渠即知該盜版之本案軟體係出自亞歌商行,但亞歌商行否認有盜賣本案軟體,並表示「小李」曾有使用過亞歌商行電腦,可能於使用過程中將本案軟體盜走,嗣經渠多方打聽,始知「小李」即為被告等語(見偵卷第101至104頁,本院智易卷第146至152頁),並提出本案軟體免註冊版之版權說明1份佐證(見本院智易卷第83頁)。⒊證人邱淑芬於偵訊時、本院審理中證稱:渠為亞歌商行之負
責人,渠有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本案軟體,渠雖認識被告,但從未將本案軟體提供予被告,渠不知被告何時盜用本案軟體,且本案軟體多係由證人即渠女兒陳玉嬌使用,亦係由證人陳玉嬌與被告接洽等語(見他卷第47至49頁,本院智易卷第159至162頁)。而證人陳玉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渠於亞歌商行工作,負責包花、打花卡、招待客人,並有使用本案軟體製作花店卡片,本案軟體介面左上角會出現亞歌商行之名稱,但亞歌商行從未將本案軟體提供予被告,亦未向被告告知亞歌商行有使用本案軟體,但被告曾經有單獨在亞歌商行放置電腦之房間裡,渠不知被告有無因此操作本案軟體等語(見本院智易卷第162至165頁)。
⒋稽之證人郭竹源等3人、陳玉嬌上開證述,以及上述「二、㈡
、⒈」及「⒉」所載非供述證據,可見證人黃騰輝前並未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本案軟體而取得個別授權,渠電腦中之本案軟體確由被告安裝,且證人黃騰輝使用本案軟體時,本案軟體介面會出現亞歌商行之名稱,惟依證人郭竹源上開證述,本案軟體須由購買者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後,經告訴人英僕公司個別授權而使用,且購買者於使用本案軟體時,本案軟體介面會顯示購買者之公司行號名稱,以表示購買者確有向告訴人英僕公司取得個別授權而得使用本案軟體,益徵被告安裝於證人黃騰輝電腦中之本案軟體,確非被告或證人黃騰輝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而取得個別授權,反而係被告以不詳方式自亞歌商行取得亞歌商行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而取得個別授權之本案軟體,再安裝於證人黃騰輝電腦中,故證人黃騰輝使用本案軟體時,本案軟體介面會出現亞歌商行之名稱。況觀附件所示證人黃騰輝與被告LINE對話錄音檔案之勘驗結果,可見證人黃騰輝向被告詢問有關本案軟體之使用事宜,被告確有自陳本案軟體係其安裝於證人黃騰輝電腦中,且其安裝於證人黃騰輝電腦中之本案軟體係未經告訴人英僕公司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盜版軟體,益徵被告確未經告訴人英僕公司同意或授權,以不詳方式自亞歌商行取得亞歌商行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而取得個別授權之本案軟體,再安裝於證人黃騰輝之電腦中甚明。㈢至被告辯稱:本案軟體得有大家合夥購買,並於購買本案軟
體後,拷貝本案軟體,將其主程式複製貼上於本案軟體之測試版,而使用本案軟體,且僅要加入台灣省花藝協會,成為該會會員後,告訴人英僕公司即會提供本案軟體之密碼予該會會員使用,非該會會員者亦得向該會會員拷貝已輸入告訴人英僕公司提供密碼之本案軟體而為使用云云。惟查,依證人郭竹源上開證述,可見本案軟體係由購買者自行向告訴人英僕公司購買而取得個別授權,並無法由數人合資購買一套本案軟體而共同使用,且觀本案軟體免註冊版之版權說明(見本院智易卷第83頁),亦有載明「不得複製本案軟體和附隨之使用說明書予他人使用或註冊」等語,則於此情形下,自無可能由數人合資購買一套本案軟體,而以複製本案軟體方式共同使用,此核與證人郭竹源上開證述相符。是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重製告訴人英僕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軟體,侵害告訴人英僕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英僕公司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英僕公司所受損害,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以及告訴人英僕公司代表人郭竹源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被告不承認錯誤,期能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智易卷第22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許振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證人黃騰輝與被告LINE對話錄音檔案之勘驗結果以下就證人黃騰輝與被告LINE對話錄音進行勘驗,被告以「李」代稱,證人黃騰輝以「黃」代稱,時間共6分23秒,勘驗內容如下: 黃:喂,喂李哥? 李:嘿是 黃:我有事情想請問一下,如果我跟你買卡片的話,啊你有那個卡片的套子嗎?你有在賣嗎? 李:什麼叫套子?護貝膜還是塑膠套? 黃:就是下雨天不是要套一個塑膠的那個套子嗎? 李:他有兩種,一個是護貝膜,一個是塑膠套,你要哪一種? 黃:塑膠套比較便宜不是嗎? 李:對對對,有阿,兩種我都有在賣阿 黃:阿價格多少呢? 李:我LINE給你看啦,我把價錢LINE給你看啦,那個目錄的價錢 黃:喔,那李哥我最近跟你叫花卡的話,因為我電腦怪怪的,那軟件可以幫我再灌一次嗎? 李:沒有啦,你那個是系統的問題啦,你的系統要重灌啦,你那個不是你去幫你灌就馬上會好,因為你裡面的防毒軟體跟你的系統有問題啊,阿去跟你灌沒有關係啊,問題是灌了沒有用啊,依我的經驗,十年的經驗是這樣子阿 黃:我知道啦,因為我想說,那我有一台Win 11 ,要不然用那一台來灌,阿這一台就先這樣擺著,反正呃…當作我自己的電腦來用這樣子 李:我沒有意見啦,我沒有意見啦,那是你灌系統這個人的問題啊,而且你最好是用Windows 10不要用Windows 11,因為Windows 11的話第一個你的字型都會有問題 黃:因為我剩一台電腦是Windows 11 李:對,我才說你要重用 黃:因為Windows 10很多一些帳阿,什麼東西阿,因為英僕(英凱?)我不能用阿,變成都是用那個EXCEL自己打的 李:現在不是你的主機的問題,是你灌系統那個人的問題,灌了一些雜七雜八 黃:我知道,只是我也沒空去給他重灌系統,所以我有多一台電腦 李:不是啊,現在問題是你如果去灌也沒有用,如果你灌了效果就不好,沒人說去給你灌就出事,就是你的系統裡面防毒軟體跟監控抓到你那個,因為那個…那個卡片那個英僕軟體那個是屬於盜版啦那不是正版啦 黃:哦,那是盜版,不是正版 李:那是盜版不是正版,正版上面會寫是不是要寫是哪個花店的名字,啊我連那個名都CANCEL掉,主程式也是盜版 黃:主程式也是盜版的 李:嘿,那個不是,那個主程式我給你灌的那個把那個花店的名字什麼都去掉,那個主程式叫做是屬於盜版的,正版的有的不是會寫店名?什麼蘭花園子,他會把你用啊,把你封鎖起來加殼(加密),問題是當初給它破解的時候我就不會加殼,所以防毒軟體就說這個是盜版的,你灌的系統裡面,防毒軟體監控說什麼小紅莓啦,還是什麼東西? 黃:小雨傘吧 李:嘿,小雨傘都會來抓這個啊,又不是只有你,今天就已經兩、三個在跟我反映這個,有的我破解程式給你可以用,有的就不能用啊,抓得很緊,不然防毒軟體人家靠什麼吃飯,對不對?所以我才說是灌電腦那個人的問題,會灌的人他會注意這個細節啊,所以我去給你用沒有用啊,灌的那個人他都給你灌這種防毒軟體啊,如果我給你灌是不會給你灌這種防毒軟體。比方說我這個高雄、屏東要寄來,要再寄去給他的時候,發生問題我不就要跑到那邊,我工錢就不夠,跟你收一千塊還不夠我油錢來回五千塊,對不對? 黃:了解 李:我們的交情不會說跟你很機車說,跟你囉唆,你有賺錢我才有賺錢,你再跟我買卡片,對不對? 黃:我知道啦,因為我卡片快用完了,然後因為最近下雨我又要那個套子我想說要買一起買,然後你那個卡片就一樣那幾種對不對 李:對對,就是目錄裡面,有一百多種了內,先生 黃:沒有啦,我是看你有沒有修改,有沒有更改,因為我不知道 李:沒有沒有多的,我是在這個版面的相簿右上角,相簿裡面都有資料,看你要什麼 黃:這樣那個膜我要套子的,我要便宜的就好了 李:對對對,你就用那個目錄裡面有塑膠套啊,就用塑膠套 黃:塑膠套有在目錄裡面嗎?還是你再傳給我? 李:有,都有,我現在LINE給你看,全部LINE給你看,好掰掰 黃:好,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