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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智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顯鐘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鍾鳳梅(渠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世外桃源卡拉OK店(下稱本案卡拉OK店)之負責人,為經營KTV事業而備有二台伴唱機,被告邱顯鐘明知如附表三所示歌曲(下合稱本案歌曲)均係告訴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竟基於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及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前某時許,在本案卡拉OK店,將如附表三所示歌曲重製在本案卡拉OK店之伴唱機儲存設備中,提供予前往本案卡拉OK店消費之不知情不特定人點唱,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提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經形式上之審理後,認為欠缺訴訟之要件,即應為形式上之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而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即屬欠缺訴訟條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而所稱「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事。再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所稱犯罪被害人,須以實際上確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倘非因犯罪而直接受侵害,僅係間接或附帶受害,縱有民事上之請求權,亦無權提出告訴。是就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倘告訴人主張其財產法益被侵害,法院即須先查明告訴人是否為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倘經調查結果,告訴人就該財產權有所有權或管領權,而僅認定被告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者,固屬被告被訴之犯罪不成立,而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如告訴人並非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即可認其非為直接被害人,其告訴並不合法,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犯行,辯稱:其雖有販售伴唱機予本案卡拉OK店,然本案歌曲非其重製於該伴唱機儲存設備中,且告訴人亦無本案歌曲之著作權等語。經查:

㈠本案歌曲於110年11月23日前某時許,在本案卡拉OK店,遭人

重製於本案卡拉OK店之伴唱機儲存設備中,並提供予前往本案卡拉OK店消費之不知情不特定人點唱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鍾鳳梅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卷第23至31、143至144頁),並有本案卡拉OK店選歌單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智訴卷第203至207頁)。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檢察官固提出告訴人與禧多影音有限公司(下稱禧多公司)

、周佳宏簽訂之音樂著作權讓與契約書暨其附件(見偵卷第111至127頁,下稱本案讓與契約書),以證明本案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係由禧多公司、周佳宏讓與予告訴人,而告訴人為本案歌曲之著作權人。然就本案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經星樂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樂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對告訴人提起確認著作權之民事訴訟後,智財法院以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判決確認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按:附表一編號26、27、29、31至33、125所示歌曲即為本案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為星樂公司所有;嗣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智財法院以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4年9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見本院智訴卷第211至238、251至263頁)、智財法院114年10月9日智院駿祥113民著上15字第1140003147號函(見本院智訴卷第271頁)等件附卷可證,可見本案歌曲之著作權人確為星樂公司,而非告訴人。揆諸上開說明,告訴人既非本案歌曲之著作權人,自非為本案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本件告訴,其告訴並不合法,是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亮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附表一、二:即智財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判決之附表一

、二(如後附)附表三:

編號 歌名 演唱者 作詞者 作曲者 1 水摻沙 李明洋 張燕清 張燕清 2 心痛的戀歌 蔡麗津 傑米 傑米 3 雨水 蔡麗津 周佳宏 黃明洲、吳舜華 5 愛情火 蔡麗津 許文祺 王宗凱 6 女人心 蔡麗津 周佳宏 黃明洲、吳舜華 7 放手才是愛 蔡麗津 簡志峰 簡志峰 8 火燒心肝 蔡麗津 廖偉志 廖偉志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