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永得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849號、第36756號、112年度偵字第26996號、第30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林永得被訴部分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永得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現繫屬本院審理中,然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入住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桃園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迄今仍為植物人狀態,無意識、無肢體活動力及生活自理能力,完全臥床,需24小時專人照顧等情,有該安養院113年9月30日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7頁、卷二第232頁),足見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被訴部分,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