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3號原 告 周家幸被 告 周英克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682號家暴毀損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