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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桃簡字第 14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48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雨溱上列被告因犯家暴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82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雨溱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係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高雨溱係告訴人甲○○前夫之堂姐,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所為犯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應依刑法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㈢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應理性處理自身情緒,然因認為親人

受到告訴人欺侮,未思理性手段而遽為本案犯行,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動機、目的、手段,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以及未見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之客觀事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823號被 告 高雨溱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雨溱為甲○○前夫乙○○(所涉侵占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堂姐。高雨溱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2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 (Facebook)網站,以暱稱「アムロミエ」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由甲○○所經營之「○○自助洗衣」粉絲專頁上,發布「哇~妳開洗衣店了ㄟ,恭喜妳喔!!!小王先生贊助妳開店的吧?我會幫妳宣傳的」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留言,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觀覽見聞,足以毀損甲○○之名譽。嗣甲○○上網瀏覽上開留言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雨溱固坦承有張貼上開內容之留言,惟矢口否認涉有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甲○○婚前出軌,這是事實,伊是基於親人遭欺侮,沒有要詆毀她的意思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在卷,且有上開臉書留言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高雨溱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告訴人另指訴被告高雨溱使用手機簡訊及臉書留言,對其恐嚇及公然侮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 鈺 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嚴 怡 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家暴誹謗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