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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桃簡字第 18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81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俊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俊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俊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前揭恫嚇之方式對待

告訴人陳美齡,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以其未有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暨斟酌被告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達成和解,且被告已經履行完畢等情,業據被告、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桃簡卷第36頁),並有和解書附卷可憑(見偵卷第31頁),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有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業如前述,足認其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茲念及其觸犯本案犯行,誠屬不該,惟其於偵查、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罪,以及被告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以8,000元達成和解,且被告已經履行完畢,均已於上述,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參以被告觸犯本案犯行,本院為期被告能透過刑事程序達成適切個別處遇,發揮對其社會生活關係之維持綜效,參考被告家庭經濟狀況、身心狀況及卷內一切情形,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其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另被告如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122號被 告 賴俊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賴俊憲(所涉傷害及毀棄損壞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前,因不滿鄰居陳美齡車輛停放位置,持球棒砸毀陳美齡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照鏡且傷及陳美齡之左小指後,仍憤懣難遏,基於恐嚇之犯意,持球棒對陳美齡恫稱「下次再亂停車,就要砸毀陳美齡之機車」等語,令陳美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美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俊憲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不諱,並有告訴人陳美齡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察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昆翰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