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瓅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民國112年11月29日」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1月19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時間「民國112年11月29日」顯係「民國112年11月19日」之誤載,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