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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桃簡字第 21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21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維浚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維浚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7行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款」文字,應更正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另補充證據:112年度第e0189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

二、量刑審酌被告張維浚明知其未盡服兵役義務,竟為本案犯行,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已於113年9月間入境之情,兼衡被告動機、犯後態度、年齡、大學肄業、家庭經濟暨婚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072號被 告 張維浚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街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維浚係役齡男子,其於民國109年9月17日申請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其經核准出境之期間為109年9月17日起至110年1月17日止,經核准其延期至110年5月17日。詎張維浚竟意圖避免受常備兵徵集,於109年9月17日出境後即滯留國外,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以112年8月17日桃市桃民字第1120050416號函通知張維浚應即刻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上開函文因未送達於張維浚,桃園市桃園區公所遂將上開公告為公示送達,催告張維浚應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張維浚仍未返國,嗣於112年11月27日將張維浚之徵集令合法送達其父張義沛,並指定其應於112年12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至陸軍步兵第257旅報到入營,經其父張義沛轉告知悉後仍置之不理,迄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桃園市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紀錄、被告張維浚兵籍表㈠㈡、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以112年8月17日桃市桃民字第1120050416號函、公示送達證張貼照片、送達證書、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