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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桃簡字第 22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22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VAN DUNG (中文名:黎文勇)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VAN DUNG(中文名:黎文勇)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LE VAN DUNG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原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修正後將原條文移列於第1項,並修正為:「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未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經我國遣送出境,

其明知外國人士未經申請許可入境,不得進入我國國境,竟為求在我國非法打工賺取報酬,未經許可而非法偷渡入境我國,影響我國邊境管制及外國人入境管理等國家安全,亦損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查核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在我國未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非法滯留我國約5年多,期間非短,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速偵卷第11頁、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既非法入境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本院認其已造成我國治安隱憂,不宜繼續居留我國,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541號被 告 LE VAN DUNG

(中文姓名:黎文勇,越南籍)

男 38歲(民國75【西元1986】

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不明(收容中)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H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VAN DUNG(中文姓名:黎文勇)係越南國籍人士,前因取得我國工作許可,於民國103年5月5日入境我國,然LE VA

N DUNG於核准居留期限104年3月2日屆滿前,因行蹤不明而遭雇主通報逃逸失聯,嗣於104年10月19日遭移民署查獲遣送回越南,並經移民署禁止入國。LE VAN DUNG明知上情,竟為再入境我國工作,於000年0月間,安排偷渡來臺事宜,先自越南河內,搭乘漁船輾轉至桃園竹圍漁港後偷渡上岸,以此方式未經許可而進入臺灣地區。嗣LE VAN DUNG於113年8月19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90巷口,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E VAN DUNG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基本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及生物特徵辨識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檢察官 陳書郁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