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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桃簡字第 30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308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學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學德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附表所示之離役時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學德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而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被告前無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擅離職役之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起訖時間 離役時數 1 於113年9月15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月18日8時返回服勤止 59小時 2 於113年9月29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10月4日7時返回服勤止 106小時 3 於113年10月7日13時許起至翌(8)日8時返回服勤止 19小時 4 於113年10月16日21時未返宿起至翌(17)日13時許返回服勤止 16小時 5 於113年10月27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11月3日21時返宿止 168小時 合計離役時數:368小時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106號被 告 呂學德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德為桃園市113年第Z254梯次替代役役男,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徵集,並於新訓後入內政部消防署服替代役,詎其明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基於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犯意,於113年9月15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月18日8時返回服勤止、9月29日21時未返宿起至同年10月4日7時返回服勤止、10月7日13時許起至翌(8)日8時返回服勤止、10月16日21時未返宿起至翌(17)日13時許返回服勤止、10月27日21時未返宿起至11月3日21時返宿止,擅離職役期間累計逾7日。

二、案經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學德供承不諱,並有桃園市113年第Z254梯次替代役徵集令、役籍表㈡役男體格檢查表、個人出勤統計查詢列印資料、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察官 林郁芬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