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苡暄上列受刑人因護照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苡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苡暄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中高分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