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穠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穠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謝穠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並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陳述意見狀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罪 背信罪 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至000年0月間止 102年1、2月間 000年0月間至000年0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20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89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17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 判決日期 105/07/15 106/03/29 109/0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17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8/13 106/03/29 109/0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387號(編號1-4號經高院112年聲字第132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 1-2號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43號(編號1-4號經高院II2年聲字第132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 2號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52號(編號 1-4號經高院112年聲字第132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2號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8月,已執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 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罪 宣 告 刑 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 0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 102年1月至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70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59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6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31號(聲請書誤載為133號,應予更正) 112年度審簡字第2014號 判決日期 109/08/18 112/09/23 112/12/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31號(聲請書誤載為133號,應予更正) 112年度審簡字第20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8 112/10/24 113/0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707號(編號1-4號經高院112年聲字第132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2號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1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201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 號 7 8 罪 名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間 104年12月11日至104年12月 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09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626號 判決日期 113/01/16 113/02/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6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2/20 113/03/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8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