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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 請 人即 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聲 請 人即被 告 顏巧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1年易字第1266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在本院111年易字第1266號詐欺案件(下稱本案)準備程序訊問時,當庭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意旨略以:本案受命法官林述亨(下稱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受命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法官迴避制度即為憲法保障訴訟權中之一項,其設立之目的,係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法官須有同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申言之,所謂偏頗之虞,以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縱其訴訟指揮存有瑕疵,亦屬依法聲明異議或其他救濟途徑之範疇,無從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43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詢問被告:「被告你在這件委任律師的時候,有跟律師有信賴關係嗎?」,辯護人立刻起稱:「法官你這樣子是在離間我跟當事人的信賴關係,法庭都有錄音,你這樣我要送你去評鑑」,辯護人並立即以前開理由,認為受命法官係在離間辯護人與被告之信賴關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此聲請法官迴避等情(見聲字卷第12-13頁),核先敘明。

四、惟查,經本院勘驗本次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受命法官之大部分問題,均係回答「我保持緘默」、「請律師幫我回答」等語;更有部分受命法官之提問,係直接由辯護人代替被告回答,此與一般訊問過程中,大多先由被告本人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後由辯護人補充陳述或法律意見,有所差異。復因近期有大量詐欺案件,涉及辯護人本身並非被告本人所委任,受命法官結合前述開庭之狀況,希望可以確認被告與辯護人之委任關係,方直接詢問被告與律師在委任前究竟有無信賴關係;且受命法官於提出上開問題後,亦立刻補充「被告不回答也沒關係」(詳見附件之勘驗筆錄),可見受命法官係基於訴訟指揮之權責範圍,為使準備程序有效進行,方提出上開問題,尚難認受命法官係欲破壞辯護人與被告之信賴關係,更難以此直接指摘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五、綜上,辯護人與受命法官間雖於開庭中有口角衝突產生,而對受命法官所為訴訟指揮之處分有所不滿,然此為其個人主觀感受,其未提出受命法官存有何客觀之原因,致使審判恐有不公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認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裁判之程度,亦未見有何礙於本案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之情事,自無從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確有偏頗之虞。此外,卷內並無其他客觀事證足認受命法官就本案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被害人有密切之交誼,或與聲請人間有何故舊恩怨或其他等客觀上足認有偏頗之虞之情事存在。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件: 【113年4月1日、本院111年易字第1266號詐欺案件準備程序】 一開始受命法官先對被告「顏巧瑜」為人別訊問、權利告知,及詢問是否為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有無收到檢察官起訴書等事項。 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承認嗎? 被告:否認犯罪,並請律師幫我回答。 法官:律師陳述辯護意旨。 律師:同先前的陳述。 法官:以下為整理爭點及調查證據能力,由受命法官先為相關訊問,有何意見? 檢察官:同意。 法官:被告,為整理爭點及調查證據能力,由受命法官先為訊問,有沒有意見? 被告:請律師幫我回答。 法官:那律師有什麼意見? 律師:欸!不同意。 法官:法官諭知「依照、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3、4款之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可先為相關事項之處理,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故本院仍會對被告進行詢問(後改口)訊問,但是的但,被告是否陳述仍由被告自行決定」。 法官:被告你要不要講自己決定啊!是否有在110年11月25日晚上8時42分前,將你的國民身分證那個證件或證件影本交給別人?被告,你有沒有在110年11月25日晚上8點42分前,把你的國民身分證證件或證件影本交給別人? 被告:我保持緘默。 法官:是否有在上開時間前,遺失過身份證證件?你有沒有在上開時間前,遺失過身份證件嗎? 被告:我保持緘默。 法官:你的身份證有被其他人騙走過嗎?你的身份證有被其他人騙走過嗎? 被告:我保持緘默。 法官:在110年12月1號為何會去換發你的身份證?110年12月1號為什麼要去換發身份證啊? 被告:我保持緘默。 法官:檢察官陳述用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及各項證據之待證事實? 檢察官:如起訴書犯罪清單欄所載。 法官:那檢察官對於那個起訴書所載這些證據資料、證據能力,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沒有意見,都同意有證據能力。 律師:(律師對被告說)請律師幫我回答。 被告:好。 法官: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就是這些證據資料在審判中可不可以讓法官看,有什麼意見嗎? 律師:(律師對被告說)請律師幫我回答。 被告:我請律師幫我回答。 法官: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律師:首先要跟庭上說明的是,我們先前已經提過答辯狀,刑事準備狀(一),111年12月15日所提,那主要是以那份書狀為依據,那像另外... 法官:律師你那個聲音我有點聽不清楚。 律師:好。在111年的11月15日。 法官:12月15日。 律師:12月15日我們有提過刑事準備狀(一),那以那份書狀為依據,因為我們已經就所謂的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各項書狀的部分,還有所謂人的供述的部分,我們已經表達對證據能力的部分表達了意見。欸!沒有喔,我沒有說對證據能力沒什麼意見,是表達意見。是的,謝謝。 法官:援用那份書狀的意思嗎? 律師:是的。 法官:就援用。 律師:援用那份書狀及先前出庭陳述。 法官:及先前出庭陳述。那被告還有什麼證據要請求法院調查的? 被告:請律師幫我回答。 法官:請律師回答。辯護人有什麼證據請求調查? 律師:嗯!舉證責任在國家。 法官:所以沒有證據要請求調查? 律師:不是沒有,而是我們應該,我們等國家盡其舉證責任之後,如果有必要,我們會進行防禦。 法官:請國家先盡舉證責任,如果有必要 律師:如果有必要,我們再進行防禦。 法官:我們再進行防禦、我們再進行防禦。 律師:我沒有說「請國家盡舉證責任」,我說是「舉證責任在國家」。 法官:你剛才有沒有講這句話? 律師:我說的是「舉證責任在國家」。 法官:你要聲請勘驗嗎? 律師:可以。 法官:好。 法官:法官諭知「當庭勘驗剛才開庭之內容」。 法官:舉證責任在國家,好....請國家盡舉證責任。法官問,有何意見?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律師:嗯!舉證責任在國家,請國家先盡舉證責任 法官:好,那個我是說。 律師:然後我們再進行防禦,如果有必要,我們再防禦,請國家先盡舉證責任,如果有必要.... 法官:那你有沒有說請國家盡舉證責任? 律師:「先」,我沒有說請國家盡其舉證責任 (法官、律師大聲爭執,無法聽清楚雙方講話內容至15分38秒 許) 律師:我前面有講舉證責任的時候,你怎麼都沒幫我記? 法官:我現在不是已經記請國家盡其舉證責任啊!跟你講的不是一樣嗎? 律師:對啊!所以你根本就沒記清楚嘛!不是嗎? 法官:那個被告我問你,這個律師你在委任之前,你有跟他那個聊過嗎? 律師:我發現,不要離間我跟我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 法官:我只是想問而已。 律師:當事人是我的同學 法官:我只是問他,你不回答也沒關係,你這個律師 律師:等一下,到底有沒有錄音?有錄音筆錄,那這個我要送評鑑.... 法官:我們最近發生很多律師 律師:那是另外一個事,你不要跟我講那些。(律師講話時,法官也在講話,無法聽清楚內容) 法官:被告我想問你,這個律師你在委任之前,你跟他有信賴關係嗎? 律師:不必回答。 被告:我不便回答。 法官:你不便回答?那個法官問,被告你在這件委任律師的時候,有跟律師有信賴關係嗎?被告答「不便回答」,辯護人答「法官你這樣子、你這樣子是在離間我跟當事人的信賴關係,法庭都有錄音,你這樣我要送你去評鑑」 律師:我要聲請法官迴避,我們兩個討論過。 法官:法官諭知 律師:庭上,不好意思,我先講,本件離間我跟當事人的信賴關係,然後基於這樣的情形,我們認為顯然有偏頗之虞,我的當事人跟我討論過後,我的當事人跟我,我們都正式再次聲請法官迴避。 法官:法官諭知那個依照刑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喔!你先記,你先記,前一個,最近在 律師:我們已經聲請法官迴避了,我們就不在(無法聽清楚內容),你筆錄慢慢記吧! 法官:刑事訴訟法…(法官與律師雙方都在講話,無法聽清楚內容) 律師:你就慢慢記。 法官:…(無法聽清楚內容),被告…(無法聽清楚內容)。依照那個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 律師:然後我當事人要請 法官:那個幫我筆錄記,最近新聞中,有提到律師可能有一定的行為,法院只是在確認被告與辯護人間之委任關係,僅此而已。這邊刪掉、這邊刪掉,然後這邊辯護人,辯護人起稱「那個我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在此跟我的當事人討論過後,正式聲請法官迴避」。那個法官諭知 律師:我跟我的當事人都聲請。 法官:好,這記我跟我的當事人都聲請法官迴避,然後 律師:那 法官:等一下,我先記筆錄…(無法聽清楚內容),我先把筆錄記好。 律師:了解。 法官:法官諭知那個、那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18條第2款為理由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反面解釋,如果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事由聲請迴避,訴訟程序並不停止,仍繼續進行。辯護人起稱… 律師:剛才筆錄記載順序不對,剛才筆錄記載順序不對。 法官:你這邊幫我ENTER,沒關係…(無法聽清楚內容)我們來記載。辯護人起稱「我這邊已經聲請法官迴避了,你筆錄慢慢記吧」。法官諭知「本件、本件會再送、會再送那個聲請法官迴避,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仍然繼續進行」。檢察官有什麼證據要請求調查嗎? 檢察官:聲請向戶政機構函詢被告所有… 法官:聲請向… 檢察官:戶政 法官:聲請向戶政機構 檢察官:函詢戶政被告所有之身份證換發詳細資訊以釐清歷次換證的原因。 法官:歷次 檢察官:歷次換證的原因,以上,謝謝。跟法官說明一下,我看那個訴字卷裡面,確實有那個換發紀錄,它只是寫換證、領證、換證、領證,我想說他們機關會不會有更詳細的原因註記。 法官:嗯。 檢察官:以上,謝謝。 法官:被告對以上檢察官聲請證據調查,有什麼意見嗎? 律師:請律師幫我回答。 被告:我請律師幫我回答。 法官:律師有什麼意見嗎?對檢察官證據調查 律師:嗯!這麼說,如果檢座需要調我當事人最近這一次換身份證的原因,我們沒有意見,但調歷次範圍過廣,我認為恐怕有侵害被告個人個資,侵害人權之虞。 法官:辯護人認為 律師:所以我請檢座適當減縮。 檢察官:沒關係,我就這樣表示,由法官決定,好不好? 律師:他決定還是有可能會那個侵權,我當事人的個資,然後侵害到人權... 法官:可能侵害到我當事人的個資,侵害到人權,請檢察官為適當的限縮。然後檢察官答... 律師:那我講這樣好了,如果是這個事情發生前5年內,我可以接受。 法官:…(無法聽清楚內容),那個我只是,檢察官這邊只是聲請證據調查,由合議庭決定。 檢察官:謝謝。 法官:由合議庭決定,那個辯護人答「如果是在這件事情發生前的5年內,我們可以接受」。法官諭知「本件主要爭點為:一、被告是否有將其身份證或是那個影本資料,交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二、被告有無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檢察官對爭點有什麼意見嗎? 檢察官:沒有意見。 法官:被告對於審理期日要調查的,是否有把你的身份證或身份證的影本資料,交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這個是客觀的行為。那第2個就是主觀上有沒有幫助其他人詐欺的犯意?那被告有什麼意見嗎? 被告:我請律師幫我回答。 法官: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律師:嗯!原則上沒有意見,那但是第一點我建議加個「故意交給不詳詐欺集團使用」,我們建議修正調整為「故意交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就是把主觀要件加上去。 法官:這個就是第2個? 律師:沒關係,我的、我的,這是我的建議啦!讓合議庭決定。 法官:「身份證或身份證影本」,或 律師:然後,另外這2個爭點最後,我們建議都用問號,不是用句號? 法官:另外這2個爭點最後的標點符號,建議改成問號? 律師:是。 法官:本件審理期日調查證據的,那審理期日調查證據的次序、方法如下,第一個就是提示卷裡面有的證據資料,第二個就是訊問被告。那檢察官對於這樣的證據,檢察官對於調查證據的證據方法有何意見? 檢察官:沒有意見。 法官:被告有沒有意見? 被告:我請律師幫我回答。 法官:那辯護人有沒有意見? 律師:嗯!我們建議等檢察官聲請要調的換發、換發身份證資料到院以後,然後再開過準備程序之後,然後再另行審理程序,因為調來之後,說不定我們也會提出要聲請調查人證等等。 法官:再進行一次準備程序,然後因為說不定、因為說不定 律師:看完資料後,我們也會有資料聲請調查證據。 法官:調查證據。那檢察官還有其他意見嗎? 檢察官:沒有。 法官:被告還有其他意見嗎? 被告:我請律師幫我回答。 律師:剛剛筆錄記載順序錯誤的部分,好像還沒有更正,被告是先回答「不便回答」之後,庭上才有一些說明。 法官:嗯!剛才筆錄記載 律師:順序錯誤的部分,好像還沒有更正。 法官:記載順序錯誤的部分 律師:被告是先回答「不便回答」4個字之後,庭上才有了相關的說明,才有,我才有了相關的質疑,我才有相關的質疑,以及庭上的說明,以及庭上的說明。 法官:以及庭上的說明,以及。辯護人,我跟你確認一下,還有要聲請迴避嗎? 律師:有啊! 法官:還是要聲請迴避? 律師:是的。 法官:法官問「是否仍要聲請迴避?」辯護人答,被告 律師:我跟我當事人都要聲請迴避,這剛剛已經講過了,請幫我記錄,聲請法官迴避,這個剛剛已經講過了。 法官:被告你的意思呢? 律師:跟律師一樣。 被告:我跟律師一樣。 法官:本案準備程序終結,我們那個訴訟程序並不停止,並不停止,會分案聲請迴避案件,但本件訴訟程序仍舊繼續進行,候核辦,期日另定,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請回,退庭。等下筆錄簽完名,那就可以回去了,我們這邊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喔!幫我記那個「不願簽名」、「被告不願簽名」。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