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貝顯凱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刪除。
理 由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雖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然理由欄已載明定應執行刑時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故上開主文所載顯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原裁定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