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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7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07號聲 請 人 蔡林長霆即 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蔡林長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號為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0號及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15、2116、2117號等語。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應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職權聲請,或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權。從而,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