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41號聲 請 人 胡振忠上列被告因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備註欄內,關於「本院112年度刑管006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刑管006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漏寫、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