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0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李佳樺
籍設桃園市○○區○○里00鄰○○路○○○巷○○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更緝庚字第346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異議人聲明意旨,如附件一「刑事聲請異議狀」所示。
二、經查,異議人聲明異議所據理由,即原指揮書有附件一所示記載錯誤等語,此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緝庚字第346號之2之甲種指揮書(如附件二)予以更正,更正後之執行指揮書亦未見不當,是異議人本案異議所據理由已消滅,應駁回其聲明異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