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豪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豪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鍵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為拘役15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60日確定。是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
六、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未於一週內回覆),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6月25日 112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3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9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11月18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4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07號 編號1-2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90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30日(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36號) 編號1-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10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25號已執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1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8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90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7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9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52號(羈押期滿折抵刑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