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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庭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113年度執字第5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庭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庭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1年11月4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商標法 商標法 商標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底某日至109年4月13日遭查獲止 110年6月4日前不詳時間 111年7月29日前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37、310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37、310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4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4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90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61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