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56號聲 請 人 鄭名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11號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鄭名凡閱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裁判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據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2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等規定,聲請閱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判決或裁定之評議意見等語。
二、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案件,本院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裁判日」欄所示之日作成裁判,並均已確定,依前開說明,各該案件既經確定,聲請人均為各該案件之當事人,自可聲請閱覽各該案件之評議意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案號 裁判日(民國) 說明 1 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 112年10月17日 無罪部分於112年11月22日確定;有罪部分經被告上訴,嗣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84號駁回上訴而就上訴部分確定。 2 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 112年12月15日 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20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3 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49號裁定 112年12月15日 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4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4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裁定 113年4月11日 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8月28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73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5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11號裁定 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