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家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家祥所涉槍砲案件,認因與他案即警察與犯罪集團合謀栽槍案有關,而栽槍犯罪集團是否成立關係本案是否成立,為免造成被告不利益,爰聲請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固定有明文,然其前提須有其他業經起訴之刑事案件攸關於本案犯罪是否成立;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5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是應否停止審判,乃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54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8號案件審理,復於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7月18日宣判,於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585號繫屬中,有該案判決書、審理筆錄及被告前案紀錄等在卷可憑,是依據前開說明,被告所為之聲請不過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發動,被告並無聲請權限。又被告係於113年9月13日本案審理終結後始聲請停止審判,是本案既已脫離本院之繫屬,本院自無從依職權斟酌有無依法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被告執此為由聲請停止審判,核屬無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