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家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違反職役職責-軍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
四、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聲字卷)。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分別為1年7月、1年6月、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六、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間至7月間 起至104年8月3日 104年7月23日至104年7月28日 104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759號、105年度偵字第548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53號、第6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判決日期 107.01.31 107.04.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3.05 107.05.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38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6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299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69號)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違反職役職責-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19日至104年8月21日 106年8月8日至106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759號、105年度偵字第5482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28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107年度軍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7.04.25 107.04.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 107年度軍簡字第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5.28 107.08.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299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6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88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68號)(有羈押18日)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