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69號被 告 HNG YAN CHONG(中文名:方顏聰)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NG YAN CHONG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就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否認犯行,然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在臺並無住居所,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有黃玉婷、綽號「Ted」、綽號「酷琪」、綽號「Adryan」等共犯尚在偵辦,被告有與共犯或證人串供、湮滅證據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考量被告犯案情節重大,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故諭知被告自113年6月4日起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本案業於113年11月28日判決在案,被告經禁止接見、通信部
分,尚難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滅證等羈押原因存在,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敦仁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