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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51號聲 請 人 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泰國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CHIRASAWANON TIDA(泰國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SRINUKUNKIJ WATCHARA(泰國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聲請解除禁止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主張:我希望我能

夠跟家屬通電話,因為奶奶沒辦法工作,且大家在等我的錢等語。

㈡聲請人即被告CHIRASAWANON TIDA主張:我想要跟家人通信等語。

㈢聲請人即被告SRINUKUNKIJ WATCHARA主張:我想要跟被告CHIRASAWANON TIDA通信等語。

二、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

NUKUNKIJ WATCHAR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TIDA、SRINUKUNKIJ WATCHARA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審酌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

DA、SRINUKUNKIJ WATCHARA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刑事追訴審判之公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均應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本院考量本案尚未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MARIO」

尚未到案,為避免共犯間進行勾串,若未將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禁止通信,將難順利進行審判,堪認禁止通信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是本案解除禁止通信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