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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56號113年度聲字第5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敬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51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敬堯於法務部○○○○○○○○人文風情、水土不服、日夜難眠,且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亦有案件,故請將案件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爰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二、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又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而此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即原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下級審之上級審而言。查聲請人即被告陳敬堯(下稱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聲請移轉管轄,然依前揭說明,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