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02號被 告 申智超輔 佐 人即被告之父 申正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詐欺等案件,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是涉被告申智超清白、八德分局員警筆錄是否涉及瀆職罪、是否有證據力都有待釐清,請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1項(本條並無項次,「第1項」應屬誤載)之規定審酌是否再開辯論等語。
二、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申智超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98號(下稱本案)為審理,業於民國113年1月5日辯論終結。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其所稱之理由,均業經本院合法調查、提示與被告申智超表示意見,其輔佐人申正又經合法通知於113年1月5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八德分局員警筆錄是否涉及瀆職罪,並非本案檢察官所起訴之範圍,被告申智超應另行依法向檢警機關提起告訴及聲請調查,本院認本案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