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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73號聲 請 人 WONG AI FUN(中文名王愛芬)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連家緯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㈠被告甲○ ○ ○ (中文名王愛芬)略以:被告希望可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讓其與其女得以通信等語。

㈡選任辯護人連家緯律師略以:希望法院能考量被告有1名未成

年子女已經長達半年未見面,請審酌上情,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因其所涉之罪含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本院經審酌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刑事追訴審判之公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予以羈押、113年1月6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㈡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訊問被告後,

被告坦承犯行,並參酌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仍為重大,考量本案審理之進度及卷內事證,雖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之疑慮;然其所涉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對其將來果因該等罪名經判刑,可能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應已有預期,經驗上為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之執行,逃匿之可能性當隨之增加,此由被告雖於本院審判過程中,雖坦承犯行,惟其於自警詢至本院移審訊問時,前後供述有所不一即可見得,且其為馬來西亞國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此,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尚仍存在。又考量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所受限制之私益後,認仍難以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繼續羈押被告應屬適當且必要,而裁定自113年3月6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㈢依上所述,被告既已於113年3月6日即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