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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8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66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被 告 吳淳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被告甲○○歷次於桃園市調處、桃園地檢署應訊(詢)問之錄音(影)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狀」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上開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確認被告甲○○供述之任意性,聲請轉拷交付被告甲○○本案歷次於桃園市調處、桃園地檢署應訊(詢)時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及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且本件尚在本院審理中,亦無法定不應許可之情形,爰裁定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之,並諭知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附件:刑事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狀1份。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