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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自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自字第8號自 訴 人 羅文斌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羅文斌對被告吳黨元等提起自訴,然因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8日送達法務部○○○○○○○由被告親自收受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見本院卷63、65頁)在卷可憑。惟自訴人除於113年12月2日遞狀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卷67頁)外,迄未補正前揭事項。又自訴人上開迴避聲請,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167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卷宗可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