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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緝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茂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茂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茂鈞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