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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緝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慶翔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113年度訴緝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慶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慶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113年度訴緝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完整之上訴理由書,敘述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