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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貞良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貞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賴貞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宣判。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