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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哲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即被告張哲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哲維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