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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哲維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哲維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後,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將上開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114年12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15年5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被告;於115年7月3日送達辯護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