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勇振
籍設宜蘭縣○○鄉○○路000號(宜蘭○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勇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並於114年9月1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4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因上訴人現住居所不明,經本院於115年1月13日裁定公示送達,並於115年1月16日將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司法院、本院網站,依法對上訴人為公示送達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限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