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治程選任辯護人 謝宇豪律師(法扶律師)具 保 人 陳凱威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緝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凱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治程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陳凱威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嗣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應於114年1月17日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具保人,詎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及報告書、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