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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5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士遠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士遠與告訴人即代號AE000-B113338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係朋友。嗣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住處,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通訊軟體Discord上暱稱為「神神」之網友,透過Discord傳送A男之自慰影像予被告,被告復竟基於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5月3日某時許,未經A男同意,將A男之自慰影像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予温清翔供其觀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A男告訴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該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A男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