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衍波
詹世光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被 告 温士霆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11、387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楊衍波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一百一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二場次。
二、詹世光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一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二場次。事 實楊衍波於民國105年間是遠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波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詹世光則是實質負責人,温士霆則為遠波公司之員工。楊衍波、詹世光、温士霆、龔龍基(另以通常程序審結)均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其記載應符合真實交易內容,不得填製不實內容,且若無真實交易仍收受他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扣抵銷項使用,為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而為下列犯行:
㈠詹世光、龔龍基明知遠波公司無進貨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楊衍波、温士霆則基於幫助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名義逃漏稅捐之未必故意,於附表一所示之申報期別,遠波公司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營業稅。
㈡詹世光、龔龍基、温士霆明知實際與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交易
之人非遠波公司,不得以遠波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即為填製不實內容之會計憑證,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楊衍波則基於幫助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未必故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申報期別,以遠波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而為填製不實內容之會計憑證。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楊衍波、詹世光、温士霆(下合稱被告3人)違反罪名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3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本案證據除補充「被告3人於本院之自白外(訴卷第117、153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3人行為後(即最後一次申報期別105年5-6月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
2.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法定刑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3.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提高併科罰金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修正為應併科罰金。
4.比較新舊法,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3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論處。
㈡論罪及共同正犯
1.犯罪事實㈠部分(即遠波公司收受發票後報稅)⑴詹世光
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適用之;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詹世光行為時為遠波公司實際負責人,依前開說明,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之處罰應適用於詹世光,是詹世光以附表一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遠波公司進項會計憑證,據以申報各期營業稅,以扣抵營業稅方式逃漏營業稅捐,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而構成修正前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⑵楊衍波①楊衍波雖為遠波公司登記負責人,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因為應以實際負責人即詹世光為準而適用納稅義務人處罰規定,所以楊衍波不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惟楊衍波身為遠波公司登記名義人,於創立遠波公司後,將遠波公司之實際控制權容由詹世光掌控,容任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名義為前揭逃漏稅捐犯行,當屬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之幫助犯,而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論處。就此部分法律見解與起訴書意旨容有不同,附此指明。
②楊衍波本案適用規定固與起訴書所載條文不同,惟實質上僅
係從正犯改論幫助犯,並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另外,所適用規定較起訴書記載為輕,對楊衍波並無不利,附此說明。⑶核温士霆所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2.犯罪事實㈡部分(即遠波公司開立不實發票)⑴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
⑵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屬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
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⑶核詹世光、温士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溫士霆固然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詹世光論以共同正犯。
⑷核楊衍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起訴書固認楊衍波所犯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惟楊衍波雖為遠波公司登記名義人,而將遠波公司之實際控制權容由詹世光掌控,但楊衍波並未實質參與遠波公司之業務,此經詹世光於偵查中說明綦詳(他4431卷第41頁),客觀上亦未參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難認楊衍波有與詹世光就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一事形成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惟楊衍波身為遠波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容任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一節,已說明如上,當有幫助詹世光利用遠波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未必故意及作為,應論以前揭罪名之幫助犯。
㈢罪數
1.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就不同營業稅申報稅期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辯護人固為詹世光利益,主張本案宜論以接續犯等語(審訴卷第95-96頁)。惟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幫助)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尚難以接續犯之行為概念論處。而發票係核算各期營業稅之銷售憑證,此類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亦應為相同解釋。易言之,行為人在同一營業稅期內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至不同營業稅期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是辯護人前揭主張,礙難憑採。
㈣刑之減輕
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考量温士霆是遠波公司員工,主要是依指示所為,可責性較低,故就温士霆所犯如犯罪事實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依前揭但書減輕其刑。
2.楊衍波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為幫助幫助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㈤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詹世光明知遠波公司並非實際與附表一、二交易之人,竟仍為本案犯行,影響商業會計及稅捐稽徵之正確,楊衍波出名登記設立遠波公司、温士霆依指示為本案犯行,各有可責之處,應予非難;衡酌被告3人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並考量本案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逃漏營業稅額之數額,暨考量被告3人之動機、手段、各別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斟酌被告3人各次犯行犯罪性質類似,手法雷同,犯罪時間集中,兼衡其犯罪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等總體情狀,依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各罪間之關係及時空密接程度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及負擔
1.楊衍波前經宣告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訴卷第25-26頁),前揭刑之宣告依法失其效力,應認楊衍波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規定。
2.温士霆前經宣告有期徒刑後,於109年4月14日執行完畢(訴卷第45頁),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見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緩刑規定。
3.考量楊衍波、溫士霆就本案犯行固應受非難,惟此2人之客觀作為相較於詹世光、龔龍基,可責性相對低,且犯後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悟。從而,認為楊衍波、溫士霆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楊衍波、溫士霆本案犯行顯示其法治觀念較為不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命楊衍波、溫士霆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沒收被告3人本案犯行,雖使遠波公司得藉由扣抵營業稅方式逃漏稅捐,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而應依法沒收,惟考量公法欠稅債權之優先性及執行強制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卷內並無證據足證詹世光、楊衍波、温士霆因上揭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㈠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犯罪事實㈡開立發票與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行為,則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語。
㈡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起訴書論罪欄固記載「被告楊衍波、詹世
光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温士霆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等語。惟觀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之記載內容,並未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客觀行為。
且犯罪事實㈠是收取假發票後申報扣抵銷項,客觀上並未見遠波公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作為,自無從認定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㈢依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其負責人之陳述,雖有稱並無與遠波公
司實際交易而取得發票,但稱取得發票之目的,為向銀行貸款(112他4431卷三第221-222頁)、以退票調借現金(112他4431卷三第293-294頁),均非出於逃漏稅目的而取得遠波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再者,其中多數是稱確實有購入商品而取得發票(112他4431卷一第345-346頁、112他4431卷二第23-24頁、112他4431卷二第83-84、99-100頁、112他4431卷二第111-112頁、112他4431卷二第195-196頁、112他4431卷二第229-230頁、112他4431卷二第349-350頁、112他4431卷三第237-238頁、112他4431卷三第275-276頁、112他4431卷三第307-308頁、112他4431卷三第323-324頁、112他4431卷三第343-344頁、112他4431卷三第355-356頁、112他4431卷三第371-372頁、112他4431卷三第387-388頁),亦無從認定逃漏稅捐之意思與作為。是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固然有自遠波公司取得發票,惟取得發票尚難認定是要出於逃漏稅捐之目的,此外觀諸卷附資料,亦不能認定附表二所示營業人於取得遠波公司之發票後有用以逃稅之舉。是附表二之營業人既難認定有逃漏稅捐之作為,則被告3人幫助附表二之營業人逃漏稅捐罪嫌,亦無從認定。
㈣綜上,公訴意旨所指被告3人就就犯罪事實㈠另涉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犯罪事實㈡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本應諭知無罪,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犯罪事實㈠㈡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芳、許振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遠波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42萬5,714元 7萬1,286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17萬7,143元 8,857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NN00000000 8萬8,571元 4429元 NN00000000 4萬952元 2048元 N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89萬5,238元 4萬4,762元 NN00000000 84萬7,619元 4萬2,381元 小計 6張 218萬2,856元 10萬9,144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82萬2,095元 4萬1,105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PG00000000 11萬286元 5,514元 PG00000000 3萬3,333元 1,667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63萬3,333元 3萬1,667元 PG00000000 44萬7,619元 2萬2,381元 PG00000000 13萬7,143元 6,85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6萬2,857元 2萬3,143元 PG00000000 46萬5,714元 2萬3,286元 PG00000000 45萬6,190元 2萬2,810元 PG00000000 44萬952元 2萬2,048元 小計 10張 400萬9,522元 20萬478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6萬6,667元 3,333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A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QA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6萬3,810元 8,190元 QA00000000 66萬5,715元 3萬3,285元 QA00000000 6萬5,714元 3,286元 QA00000000 22萬6,667元 1萬1,333元 QA00000000 6萬1,905元 3,095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3萬5,238元 6,762元 小計 11張 242萬3,811元 12萬1,189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5萬4,286元 2萬2,714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U00000000 45萬9,048元 2萬2,952元 QU00000000 45萬7,143元 2萬2,857元 104年8月 QU00000000 33萬3,333元 1萬6,667元 QU00000000 31萬4,286元 1萬5,714元 QU00000000 34萬2,857元 1萬7,143元 東櫻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2萬952元 2萬1,048元 小計 7張 278萬1,905元 13萬9,095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70萬5,000元 3萬5,250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RN00000000 22萬4,400元 1萬1,220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4萬2,400元 2萬7,120元 RN00000000 83萬1,000元 4萬1,550元 RN00000000 9萬476元 4,524元 RN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RN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RN00000000 26萬6,667元 1萬3,333元 R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RN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9,524元 2萬476元 RN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7萬1,429元 1萬8,571元 小計 13張 462萬5,658元 23萬1,282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1萬1,706元 2萬585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SG00000000 22萬1,667元 1萬1,083元 SG00000000 45萬1,283元 2萬2,564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SG00000000 9萬3,333元 4,667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7萬1,429元 8,571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1萬7,143元 2萬857元 SG00000000 36萬5,714元 1萬8,286元 SG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小計 13張 366萬9,419元 18萬3,469元 8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3萬2,143元 1,607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5萬3,333元 2,667元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7萬7,143元 3,857元 BM00000000 5萬7,143元 2,857元 BM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BM00000000 2萬8,562元 1,428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萬8,571元 929元 BM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BM00000000 9,524元 476元 BM00000000 16萬1,905元 8,095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小計 14張 118萬1,180元 5萬9,060元 9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47萬6,190元 2萬3,810元 一、楊衍波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D00000000 57萬1,429元 2萬8,571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CD00000000 43萬3,333元 2萬1,667元 小計 6張 290萬9,524元 14萬5,476元附表二:遠波公司開立予營業人之銷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元)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世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萬7,619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Z00000000 39萬476元 CZ00000000 37萬1,429元 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萬9,048元 小計 4張 142萬8,572元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萬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3萬元 宇頡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13萬9,048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0萬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1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NN00000000 20萬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104年2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明艦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萬7,619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萬7,143元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萬9,143元 NN00000000 4萬9,143元 NN00000000 2萬4,571元 小計 16張 222萬1,427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PG00000000 10萬4,762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水里行動館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PG00000000 30萬4,762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31萬4,286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5萬1,333元 PG00000000 5萬8,000元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PG00000000 34萬8,571元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萬8,571元 PG00000000 4萬6,667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萬5,238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8萬2,857元 PG00000000 8萬1,905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萬元 小計 23張 400萬9,331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26萬3,809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A00000000 23萬8,095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7萬7,619元 滬京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88萬5,714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30萬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17萬7,143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18萬3,333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29萬3,333元 小計 8張 241萬9,046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36萬6,667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U00000000 24萬3,810元 QU00000000 18萬8,571元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34萬7,619元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2萬3,810元 QU00000000 42萬8,571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5萬2,381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95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00元 QU00000000 2萬810元 小計 12張 277萬620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5萬3,600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2萬4,100元 RN00000000 70萬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2萬8,000元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1萬7,381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萬3,333元 RN00000000 2萬4,762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萬2,286元 RN00000000 1萬1,429元 RN00000000 2萬2,952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元 明景生技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80萬9,00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7萬4,286元 RN00000000 47萬5,238元 RN00000000 47萬1,429元 小計 15張 455萬7,796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6萬1,905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SG00000000 23萬3,333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1萬4,286元 SG00000000 24萬2,857元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SG00000000 3萬5,00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3萬8,095元 SG00000000 44萬7,619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2萬3,714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萬3,810元 益光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9萬5,238元 SG00000000 18萬952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8萬3,810元 SG00000000 29萬476元 SG00000000 20萬6,667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7萬6,176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6萬8,571元 耀運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0萬元 SG00000000 5,238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6萬4,000元 小計 21張 385萬1,747元 8 105年1-2月(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1萬7,880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AU00000000 6,000元 AU00000000 4,500元 AU00000000 3萬9,600元 AU00000000 1萬1,390元 AU00000000 3,500元 AU00000000 1萬元 AU00000000 1,800元 105年2月 AU00000000 1萬6,939元 AU00000000 25萬9,200元 小計 10張 37萬809元 9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25萬1,250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BM00000000 4,762元 BM00000000 4萬2,857元 BM00000000 3,810元 BM00000000 4萬7,619元 BM00000000 1,048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8萬2,381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16萬1,667元 BM00000000 25萬8,086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24萬7,143元 小計 11張 142萬9,194元 10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42萬8,571元 一、楊衍波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二、詹世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依仟元折算一日。 三、温士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D00000000 38萬952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CD00000000 23萬8,095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8,896元 CD00000000 2萬元 CD00000000 38萬3,000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14萬元 CD00000000 1萬7,000元 CD00000000 1萬2,000元 CD00000000 21萬8,800元 CD00000000 14萬2,000元 CD00000000 8萬9,143元 CD00000000 64萬2,000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24萬4,762元 小計 20張 486萬9,979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511號113年度偵字第38700號被 告 楊衍波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詹世光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龔龍基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居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温士霆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2 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衍波、詹世光分別係遠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波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規定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龔龍基係明艦互動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温士霆則為遠波公司之員工,詎渠等均明知公司負責人應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且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仍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遠波公司無進貨之事實,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
一所示之申報期別,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81紙,進項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520萬9,589元,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126萬479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126萬47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明知遠波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並無真實交易,竟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申報期別,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供其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金額合計130萬8,28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楊衍波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已具結) ⑴證明遠波公司係由被告詹世光辦妥公司登記並由伊擔任負責人,惟設立後均未有任何營業行為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詹世光以遠波公司大小章申請空白統一發票,且將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提供予他人開立之事實。 ⑴112他4431卷四第77至79頁 ⑵113偵4511第61至67頁 2 被告詹世光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已具結) ⑴坦承因被告楊衍波聯繫無著,由伊與被告温士霆將遠波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提供予被告龔龍基,用以配合被告龔龍基以遠波公司之名義開立發票予附表二營業人之事實。 ⑵證明遠波公司僅提供發票,金流、物流均不清楚之事實。 ⑴112他4431卷四第41至43頁 ⑵113偵4511第61至69頁 3 被告温士霆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已具結) 證明伊與被告詹世光一同將遠波公司交予被告龔龍基,被告龔龍基有開立發票進行3C產品銷售,虛增遠波公司營收之事實。 113偵4511第61至71頁 4 證人龔龍基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⑴坦承為虛增遠波公司營收,由伊直接將貨賣給下游廠商,被告詹世光則開立銷項發票並向下游廠商收款,之後再將貨款交給伊,惟辯稱:被告詹世光有些錢都沒給伊,所以才會與伊有債務關係,加上其他借貸,應該欠伊約2、3,000萬元等語。 ⑵證明被告温士霆曾與被告詹世光一同找伊洽談之事實。 ⑶證明遠波公司取得附表一之營業人進項發票後,再開立銷項發票予附表二之營業人之事實。 ⑴112他4431卷四第23頁至第25頁背面 ⑵113偵4511第121至125頁 5 如附表三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849號不起訴處分書 詳如附表三 詳如附表三、113偵4511第103至107頁 6 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11月10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033742038號函 ⑶經濟部103年11月4日經授中字第10333846270號函 ⑷遠波公司103年至10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電子郵件檢附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證明遠波公司由被告楊衍波設立登記並領用空白統一發票,於104年度以後雖有收受或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卻未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⑴112他4431卷一第9頁至第39頁背面 ⑵112他4431卷一第67至75頁 ⑶112他4431卷一第79頁背面至第93頁背面 ⑷112他4431卷一第145至155頁 ⑸113偵4511第103至107頁
二、論罪:㈠查被告等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於110年1
2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第41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條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律規定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等,是故,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尚難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另就各期逃漏稅捐、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皆應每一期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逃漏稅捐、虛偽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判決參照)。
㈢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
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6183號、89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併予敘明。
㈣所犯法條:
⒈被告楊衍波、詹世光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龔龍基、温士霆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⒉共同正犯:
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㈠、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共同正犯論處。
⒊想像競合:
⑴被告楊衍波、詹世光就犯罪事實欄㈠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⑵被告龔龍基、温士霆就犯罪事實欄㈠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幫助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⑶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㈡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
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⒋數罪併罰:
被告4人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同營業稅課稅期別間之上開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威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㑊瑾所犯法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遠波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元) 稅額(新臺幣元)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42萬5,714元 7萬1,286元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17萬7,143元 8,857元 NN00000000 8萬8,571元 4429元 NN00000000 4萬952元 2048元 N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89萬5,238元 4萬4,762元 NN00000000 84萬7,619元 4萬2,381元 小計 6張 218萬2,856元 10萬9,144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82萬2,095元 4萬1,105元 PG00000000 11萬286元 5,514元 PG00000000 3萬3,333元 1,667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63萬3,333元 3萬1,667元 PG00000000 44萬7,619元 2萬2,381元 PG00000000 13萬7,143元 6,85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6萬2,857元 2萬3,143元 PG00000000 46萬5,714元 2萬3,286元 PG00000000 45萬6,190元 2萬2,810元 PG00000000 44萬952元 2萬2,048元 小計 10張 400萬9,522元 20萬478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6萬6,667元 3,333元 QA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QA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6萬3,810元 8,190元 QA00000000 66萬5,715元 3萬3,285元 QA00000000 6萬5,714元 3,286元 QA00000000 22萬6,667元 1萬1,333元 QA00000000 6萬1,905元 3,095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3萬5,238元 6,762元 小計 11張 242萬3,811元 12萬1,189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5萬4,286元 2萬2,714元 QU00000000 45萬9,048元 2萬2,952元 QU00000000 45萬7,143元 2萬2,857元 104年8月 QU00000000 33萬3,333元 1萬6,667元 QU00000000 31萬4,286元 1萬5,714元 QU00000000 34萬2,857元 1萬7,143元 東櫻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2萬952元 2萬1,048元 小計 7張 278萬1,905元 13萬9,095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70萬5,000元 3萬5,250元 RN00000000 22萬4,400元 1萬1,220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4萬2,400元 2萬7,120元 RN00000000 83萬1,000元 4萬1,550元 RN00000000 9萬476元 4,524元 RN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RN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RN00000000 26萬6,667元 1萬3,333元 R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RN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9,524元 2萬476元 RN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7萬1,429元 1萬8,571元 小計 13張 462萬5,658元 23萬1,282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1萬1,706元 2萬585元 SG00000000 22萬1,667元 1萬1,083元 SG00000000 45萬1,283元 2萬2,564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SG00000000 9萬3,333元 4,667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7萬1,429元 8,571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1萬7,143元 2萬857元 SG00000000 36萬5,714元 1萬8,286元 SG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小計 13張 366萬9,419元 18萬3,469元 8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3萬2,143元 1,607元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5萬3,333元 2,667元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7萬7,143元 3,857元 BM00000000 5萬7,143元 2,857元 BM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BM00000000 2萬8,562元 1,428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萬8,571元 929元 BM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BM00000000 9,524元 476元 BM00000000 16萬1,905元 8,095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小計 14張 118萬1,180元 5萬9,060元 9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47萬6,190元 2萬3,810元 CD00000000 57萬1,429元 2萬8,571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CD00000000 43萬3,333元 2萬1,667元 小計 6張 290萬9,524元 14萬5,476元 合計 81張 2,520萬9,589元 126萬479元附表二:遠波公司開立予營業人之銷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元) 稅額(新臺幣元)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世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萬7,619元 2萬2,381元 CZ00000000 39萬476元 1萬9,524元 CZ00000000 37萬1,429元 1萬8,571元 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萬9,048元 1萬952元 小計 4張 142萬8,572元 7萬1,428元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萬元 1,500元 104年2月 NN00000000 3萬元 1,500元 宇頡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13萬9,048元 6,952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4,762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0萬元 1萬5,000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1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NN00000000 20萬元 1萬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104年2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明艦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萬7,619元 2萬1,381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4,762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萬7,143元 1,357元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萬9,143元 2,457元 NN00000000 4萬9,143元 2,457元 NN00000000 2萬4,571元 1,229元 小計 16張 222萬1,427元 11萬1,073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PG00000000 10萬4,762元 5,238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水里行動館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1萬3,810元 P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31萬4,286元 1萬5,714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5萬1,333元 2,567元 PG00000000 5萬8,000元 2,900元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13萬810元 PG00000000 34萬8,571元 1萬7,429元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萬8,571元 2,429元 PG00000000 4萬6,667元 2,333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萬5,238元 9,762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8,476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8,476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6,905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8,476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8,476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6,905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8萬2,857元 4,143元 PG00000000 8萬1,905元 4,095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萬元 1萬5,000元 小計 23張 400萬9,331元 20萬469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26萬3,809元 1萬3,191元 QA00000000 23萬8,095元 1萬1,905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7萬7,619元 3,881元 滬京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88萬5,714元 4萬4,286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30萬元 1萬5,000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17萬7,143元 8,857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18萬3,333元 9,167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29萬3,333元 1萬4,667元 小計 8張 241萬9,046元 12萬954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36萬6,667元 1萬8,333元 QU00000000 24萬3,810元 1萬2,191元 QU00000000 18萬8,571元 9,429元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34萬7,619元 1萬7,381元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1元 QU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5萬2,381元 2萬7,619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95元 1,305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1,157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1,157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00元 1,300元 QU00000000 2萬810元 1,041元 小計 12張 277萬620元 13萬8,533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5萬3,600元 2,680元 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2萬4,100元 1萬1,205元 RN00000000 70萬元 3萬5,000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2萬8,000元 2萬6,400元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1萬7,381元 1萬5,869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萬3,333元 1,167元 RN00000000 2萬4,762元 1,238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萬2,286元 1,114元 RN00000000 1萬1,429元 571元 RN00000000 2萬2,952元 1,148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元 2萬元 明景生技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80萬9,000元 4萬45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7萬4,286元 2萬3,714元 RN00000000 47萬5,238元 2萬3,762元 RN00000000 47萬1,429元 2萬3,571元 小計 15張 455萬7,796元 22萬7,889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6萬1,905元 1萬3,095元 SG00000000 23萬3,333元 1萬1,667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1萬4,286元 1萬714元 SG00000000 24萬2,857元 1萬2,143元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1,750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1,750元 SG00000000 3萬5,000元 1,75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3萬8,095元 2萬1,905元 SG00000000 44萬7,619元 2萬2,381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2萬3,714元 6,186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萬3,810元 691元 益光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9萬5,238元 4,762元 SG00000000 18萬952元 9,048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8萬3,810元 9,191元 SG00000000 29萬476元 1萬4,524元 SG00000000 20萬6,667元 1萬333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7萬6,176元 2萬3,809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6萬8,571元 3,429元 耀運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0萬元 5,000元 SG00000000 5,238元 262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6萬4,000元 8,200元 小計 21張 385萬1,747元 19萬2,590元 8 105年1-2月(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1萬7,880元 894元 AU00000000 6,000元 300元 AU00000000 4,500元 225元 AU00000000 3萬9,600元 1,980元 AU00000000 1萬1,390元 570元 AU00000000 3,500元 175元 AU00000000 1萬元 500元 AU00000000 1,800元 90元 105年2月 AU00000000 1萬6,939元 847元 AU00000000 25萬9,200元 1萬2,960元 小計 10張 37萬809元 1萬8,541元 9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25萬1,250元 1萬2,563元 BM00000000 4,762元 238元 BM00000000 4萬2,857元 2,143元 BM00000000 3,810元 190元 BM00000000 4萬7,619元 2,381元 BM00000000 1,048元 52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8萬2,381元 9,119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16萬1,667元 8,083元 BM00000000 25萬8,086元 1萬2,904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24萬7,143元 1萬2,357元 小計 11張 142萬9,194元 7萬1,459元 10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CD00000000 23萬8,095元 1萬1,905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8,896元 445元 CD00000000 2萬元 1,000元 CD00000000 38萬3,000元 1萬9,150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14萬元 7,000元 CD00000000 1萬7,000元 850元 CD00000000 1萬2,000元 600元 CD00000000 21萬8,800元 1萬940元 CD00000000 14萬2,000元 7,100元 CD00000000 8萬9,143元 4,457元 CD00000000 64萬2,000元 3萬2,100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1萬4,286元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24萬4,762元 1萬2,238元 小計 20張 486萬9,979元 23萬3,502元 合計 140張 2,792萬8,521元 139萬6,438元(註)註:①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未持遠波公司開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6,143元、②耀運國際有限公司實際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00元(較取得之發票稅額減少申報262元)、③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銷貨退回或折讓163萬4,943元,申報扣抵稅額減少8萬1,747元、④鴻川國際有限公司、紐頓電子有限公司、益光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威騰國際有限公司、弘益生態有限公司等5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均較上表各減少1元外,故上開營業人合計申報抵扣銷項稅額130萬8,281元(=139萬6,438元-6,143元-262元-8萬1,747元-5元)。
附表三:
編號 證人 任職營業人 職稱 證述內容 卷證出處 1 陳志昇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被告龔龍基係其胞弟,其出資設立飛歐國際有限公司後,由被告龔龍基實際經營,被告龔龍基告知其與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交易量太大,需飛歐國際有限公司配合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155頁及背面 2 周育正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僅是掛名負責人,實際經營者為被告龔龍基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165頁及背面 3 黃乾榮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被告龔龍基借用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與燦坤公司進行交易,公司實際由被告龔龍基營運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173頁及背面 4 黃昱升 東櫻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公司營運沒什麼營收,沒有出借公司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181頁及背面 5 邱華聖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被告龔龍基係其任職於燦坤公司時之客戶,其有透過遠波公司向被告龔龍基拿貨,被告龔龍基告知遠波公司係其之公司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195至199頁 6 呂宣儀 世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 證明其曾因公司週轉之需,以公司票向錢莊借款,因無法負擔利息,經中間人介紹以假發票累積營業額方式向銀行貸款,該中間人即為被告龔龍基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21頁及背面 7 于蘇瑩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透過證人邱華聖居間牽線,與遠波公司交易往來,提供予國稅局之發票係證人邱華聖經營之鴻川國際有限公司給的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29頁及背面 8 陳重濟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曾與被告龔龍基交易往來,被告龔龍基提供2、3家公司之發票,其均會查詢被告龔龍基交付之發票公司有無營業,若有營業其才收受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37頁及背面 9 黃艾農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證明不認識被告龔龍基、詹世光,因公司電腦突然故障,事況緊急請員工採購筆電及數位相機供公司內部營運使用,不清楚員工如何取得附表二發票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51頁及背面 10 沈侑萱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負責人 證明許多廠商之業務都會至其經營之店面推銷3C產品,只要推銷的東西正當且價格合理,其都會以現金收購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59頁及背面 11 陳泰運 耀運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曾經由遠波公司轉賣手機玻璃貼予燦坤公司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75頁及背面 12 古裕聆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有與滿意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及遠波公司交易,被告龔龍曾告知上開公司提供之商品均係向燦坤公司進貨,被告龔龍基亦曾向其等調借現金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85頁及背面 13 林介民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買賣合約係與國中同學即被告龔龍基簽約,被告龔龍基欠其200餘萬元,依合約內容,被告龔龍基固定時間開立遠波公司之發票給其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293頁及背面 14 王文奎 百藝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被告龔龍基為3C商品批發商,其交貨時會提供發票,我們只核對金額正確,不會注意發票人是誰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07頁及背面 15 阮子玲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 證明其至賣方(遠波公司)現場調貨,不知對方真實姓名,對方開發票給我們,我們業務付現金給遠波公司,我再轉帳給業務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17頁及背面 16 吳嘉雄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公司並未直接向燦坤公司進貨,可能係向被告龔龍基這類的中間商採購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23頁及背面 17 黃士益 益光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附表二之銷項發票因通訊設備中含有安裝工程及通訊線材,遠波公司負責提供線材,因台灣恩悌悌股份有限公司臨時有修改工案內容,就委由施工之工班工頭代為處理,故發票來源無法完全掌握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35頁及背面 18 賴冠頲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交易窗口係被告龔龍基,若有需要手機,可以直接向其採購,銷項發票係被告龔龍基提供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43頁及背面 19 李清賢 宇頡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向遠波公司進貨時,業務有要求對方簽名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55頁及背面 20 李錚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證明附表二與遠波公司交易之發票,因時間久遠而無印象,且不認識被告龔龍基、詹世光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71頁及背面 21 方月玲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承攬楊梅職訓中心整修工程,工地主任找遠波公司開立發票,屬雜項工程,如防水、打除(敲掉重新再做)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79頁及背面 22 賴慶昌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附表二之發票商品內容係通訊設備,因野外調查時需通訊設備,其認識被告龔龍基,被告龔龍基曾向其推銷商品,但無法確認交易商品內容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87頁及背面 23 粘秉鑫 水里行動館 負責人 證明水里行動館係遠傳電信門市,其於106年中風,店面已收掉,對遠波公司交易內容已無印象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397頁及背面 24 彭秀珠 明景生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 證明其僅是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係其前夫李岱璟,於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849號)曾出庭之事實。 112他4431卷三第403頁(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